

5月30日上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秋华、李丽娟兄妹二人共同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经预谋,于2005年1月23日借打车回家和找人之名,将被害人赵某劫至门头沟区丁家滩村附近偏僻处,用绳勒、刀逼等手段,威胁被害人,后被害人挣脱逃离。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驾驶的菲亚特小轿车开至海淀区偏僻山区,拿走车上的科健牌手机一部和该车的一切证件及手续后弃车逃至山东。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故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李丽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李秋华曾多次向她提起抢点钱,她都没答应,直至2005年1月22日,她从山东的男朋友家回京后,在西客站向前来接站的李秋华表示默许。
经过多处寻找作案目标,2005年1月23日上午10时许,二人选定了在门头沟双峪菜市场附近趴活儿的女司机赵某。二人借回家和找人之名打该车到了门头沟区斋堂地区又返回丁家滩,见地处偏僻,四下无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坐在司机后座的李秋华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勒住其脖子,李丽娟则用水果刀对着女司机的肚子,后被女司机挣脱、逃离。
被告人李秋华在供述犯罪过程的细节上,多次改变当初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供认。他提出被告人之所以能够逃离是因为其妹李丽娟心软割断了勒住被害人脖子的尼龙绳而放走了她。且对公诉人当庭宣读的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提出了异议,认为未能如实记录其供述内容。称自己由于小学毕业,在作完笔录后并未阅读即签字。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关于二人皆为初犯、平素表现良好、未伤害被害人等酌定从轻的辩护意见。
经鉴定部门对涉案财产进行专业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6812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作者:裴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