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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应通过诉讼解决的问题不要上访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5月26日 13:07:47  来源:检查日报

     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亮点以及实施中将遇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能否有效化解信访难题?在5月25日北京九洲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信访条例》实施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陈建生处长说,信访人要依法信访,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涉法涉诉
案件不属于政府信访工作受理事项,应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研讨会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的知名专家,从四川胜泰翔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胜泰翔)与北京市法利达广告中心(以下简称法利达)纠纷引发上访事件入手,以案说法,剖析《信访条例》。

    2002年4月,杨某与葛某、王某(以下简称杨、葛、王)三人在成都成立了胜泰翔公司,王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9月,王、杨、葛三人一同以公司名义先后交付“质量保证金”90万元,由王代表胜泰翔与法利达签署了广告代理合同。不久,胜泰翔三位股东产生矛盾。

    2002年11月,杨伪造胜泰翔董事会记录和王的签名,在工商部门将自己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王的股份“转让”给自己。王知道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对杨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后于2003年8月撤案。在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王于2003年3月持盖有胜泰翔原印章的介绍信到法利达公司,要求终止胜泰翔与法利达的合作关系,法利达将90万元现金退还给王。王出具了收条并代表胜泰翔签订了《终止合作协议书》。

    2003年5月,杨、葛也向法利达要求退还90万元“质量保证金”,法利达公司告诉二人,钱已退还给王。之后,杨、葛不断向法利达索要“他们”的90万元钱。从2004年年底开始,杨等人不断在法利达所属的报社和机关办公楼前上访滞留。尽管该机关和报社耐心倾听杨等人的诉说,对事件做深入细致的法律分析,建议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帮助其出谋划策,但上访人杨某却拒绝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依然不断上访。

    针对此案例,与会的民法专家杨立新及马俊驹均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法利达向胜泰翔股东之一王某的付款行为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此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胜泰翔股东之间的纠纷。即使杨某等其他股东对法利达向王某的付款行为的有效性有异议,也属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陈建生处长及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指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范了行政机关接访的程序,畅通了信访渠道,给予信访人很多的权利,同时也规范了信访人的上访行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信访人反映问题必须到有关国家机关指定受理信访的地方去反映情况,不能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如果其行为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就要依照《信访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裴广川认为,我们是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机关应当给予信访人充分理解和最大的宽容。但宽容不是没有限度的,如果信访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界线,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会相应地依法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法规档案: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李微


(责任编辑:熊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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