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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委原副主任涉嫌犯罪金额450万将受审
继原兰州市副市长杨在溪受审之后,兰州市建委原副主任梁鸿宾因涉嫌受贿150余万元,并有300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受到检察院指控。近日,梁鸿宾将在省内某法院受审。
1995年就开始受贿
据了解,早在1995年,时任兰州市城关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梁鸿宾就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别人送来价值1000余元,甚至上万元的物品,他从不拒绝,名烟名酒在梁鸿宾家里堆成了山。检察机关在梁鸿宾处查扣的300余万元财物,梁鸿宾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北滨河路拓建让他下了水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把杨在溪和梁鸿宾引上邪路的却是同一人——兰州某公司董事长。该董事长在套牢杨在溪之前,先盯上了时任兰州市建委副主任的梁鸿宾。
1999年年底,北滨河路西段黄河七里河桥至银滩大桥之间要拓建,按规定该公司的部分场地被纳入拆迁范围。通过梁鸿宾,该董事长在得到实惠后,为了感谢梁鸿宾的“关照”和日后“发展”的需要,他在梁鸿宾的办公室里送上了12万美元。后该公司在办理土地和建设等相关手续时遇到了阻力,该公司董事长去找梁鸿宾,并承诺重谢。2003年夏天,为尽快在市建委办理300余亩新征的城市建设配套手续,该董事长又送给梁鸿宾30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
2005年2月28日,年满60岁的梁鸿宾准备离休,但他因受贿问题被立案侦察。(来源:西部商报
记者赵利芳)
原兰州市建委副主任26日受审女儿女婿也被牵连
因涉嫌受贿近200万元,另有近3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兰州市建委原副主任梁鸿宾将于5月26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昨日,记者在获此消息的同时得悉,因为“贪婪”,梁鸿宾不仅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而且还将其女儿、女婿也牵连成被告人。据悉,其个别亲属因涉嫌包庇罪和窝藏罪,也即将在异地法院受审。
受审 26日市中院将公开审理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今年已是退休年龄的被告人梁鸿宾,于今年1月,在中纪委调查我市有关职务犯罪案件时,梁鸿宾和之前因涉嫌受贿罪在武威市受审的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先后被“双规”;至今年3月,中纪委查清了梁鸿宾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后,将此案移交我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进行立案侦查;3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梁鸿宾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因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其本人在侦查阶段基本供认不讳,故此案被省检察院指定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市中院受理后,初步定于5月26日对此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据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鸿宾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共有8起,另有近300万元巨额财产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本报将关注此案的审理情况。
最大一笔受贿款 和杨在溪一起收受“感谢费”
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在接受法庭调查时,针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中,凡涉及到兰州市建委的他均向法庭作了陈述:在这其中,就涉及到梁鸿宾的问题。而在梁鸿宾涉嫌犯罪中的最大一笔受贿款,是和涉嫌给杨在溪行贿最大一笔款的是同一个人、也是同一件事:因拆迁补偿款的问题,贾某在得到解决后,给予他们巨额的“感谢费”。
1999年年底,北滨河路西段黄河七里河大桥至银滩大桥之间的路段,被市政府列为拓建项目,兰州某实业发展公司的部分场段,按照规定列入拆迁范围之内。为此事,该公司董事长贾某先后找到时任副市长的杨在溪和时任建委副主任的梁鸿宾。在此事得到解决后,为感谢梁鸿宾,贾某一次送给梁鸿宾美金12万元。
办事人称 从未查获过如此之多的烟酒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办案人员从梁鸿宾的办公室及住处查获的人民币、美元、首饰、手表等赃物中,有近300万元梁无法说清合法来源。而从梁住处查获的烟、酒,分别达到上百条、上百瓶。无奈之下,办案人员只得找车来拉这些赃物。更让办案人员发愁的是,当他们对梁鸿宾案中涉嫌的赃款、赃物进行视听证据留存后,却开始发愁如此之巨的烟酒该如何存放?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他所办过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从来没有查获过如此之巨的烟、酒赃物。
梁鸿宾档案
梁鸿宾毕业于兰州师范学校,中专文化程度,曾当过老师,后调入兰州市城关区委工作;他从一名普通干部到区委办公室主任,再到升任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副区长,主管城市建设;后从副区长再到市煤气建设工程指挥部任指挥;不久,荣任市建委副主任。(来源:兰州晚报记者张嬿/文 党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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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眼中的贪官梁鸿宾 党性差贪欲高吃喝占全
纪委干部 梁的今天绝非偶然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纪委干部告诉记者,梁鸿宾从一名普通干部到兰州市建委副主任,这对于只有中专文化程度的他,在走这段仕途的过程中实属不易。然而,他没有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信任,没有珍惜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而是把自己的“终点”落成了一名涉嫌犯罪的人。
这位纪委干部说,他曾接触过梁鸿宾,其本人的素质并不高,但他善于和个别领导“沟通”,而且知道在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事。自从他担任市建委副主任后,随着权力的变大、地位的增高,使他有了可以“充分利用”的机会,因此也开始了疯狂的敛财之路。这位纪委干部说:“梁鸿宾的今天绝非偶然,这与他越来越膨胀的贪欲及在被个别商人利用过程中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国家干部最基本的原则密不可分。”
同事眼中 “吃喝”占全的干部
昨日,记者走访了一些曾与梁鸿宾接触过的人。令记者没想到的是,当记者提起梁鸿宾其人时,竟得到了基本一致的说法:“党性差、贪欲高,吃喝占全。”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说,现在政府正在治理“庸官”,其实“庸官”和“贪官”就只差一步。因为他所接触过的梁鸿宾,就符合所有“庸官”的条件,而且在他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丝毫不差。和梁鸿宾打过多年交道的王先生对记者说:“上帝让人灭亡,必先让人疯狂”,而梁鸿宾就属于这样的人。
在其当城关区副区长期间,就吃拿卡要、拿发票到处找人报销等事无所不为。当时在“城建圈内”曾有过一句顺口溜,把梁鸿宾称为“城建之害”,可见此人的口碑如何。而在兰州市建委工作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梁鸿宾任建委副主任时,经常在上班时间也是“醉意朦胧”,而每天下班之前他就开始安排“场子”。对有些明明违反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只要找到梁鸿宾后,基本上最终都会被梁签字办成。这位人士说,他从来没有见过像梁鸿宾这样“差”的干部,但是人家是领导,他们对有些事看不惯也只好敢怒不敢言。
律师说法 为贪婪而犯罪
“普通人为了生存也许会去犯罪,但一个个被押上审判台的官员,却都是为了贪婪而犯罪。一个人的一生,最终被浓缩成一名罪犯,特别是对于一名为官多年的人来说,是极其可悲的下场。”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无论在哪个国家,作为一名官员都不存在生存危机,当奢华的生活成为那些贪官追求的惟一目标,当其以各种理由比如子女出国、家人生病、自己出国等向他人大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时,他们就已经从一名官员而堕落成了人民的罪人。
安律师认为,审理贪官时,人们都很关注贪官把贪污受贿的钱用在了何处。其实,这些资金的去向分配已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贪官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整个社会,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每起贪污案件的审理,在表明我党重拳惩治腐败的同时,又都有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只要滋生腐败的土壤(行贿)存在,在杨在溪、梁鸿宾之后,就一定还会有其他的官员继续“倒下”。
反思
选拔干部要公开透明
“杨在溪案”引出了“官员收入申报制的空白”、“官商关系和权利关系”、“官员50岁现象”及“官员子女留学谁来买单”等社会问题,而梁鸿宾案则将一个更普遍、更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再次摆在了我们面前:“干部选拔中的黑幕。”
一位资深检察干部告诉记者,收入算是丰厚的梁鸿宾,在与企业人士接触中看到商人们的经济状况后,心里极不平衡的他,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念头走上贪而不止的路,最后达到疯狂的地步。而这样的干部,为什么还会步步高升、甚至掌握城市建设的命脉呢?这就暴露出了我们在选拔干部中存在的问题。这位检察官说,虽然现在是公开选拔干部,但是否真正做到了对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的落实?在公开选拔干部的过程中,又有谁来监督及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等是什么?他认为,在公开选拔干部的过程中,因为考试权、考察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的相互交叉重合,使其没有了相互制约,于是跑官买官的腐败现象就发生了,也就会有梁鸿宾这样的干部产生。而要解决这一切,必须在选拔干部中,除了加强监督、公开透明外,还需要有法制和科学的方法来保障。
记者连线律师
针对本案中的法律条款问题,记者连线了律师安利。
记者:在近期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都涉及到“请托”一词。那么,“请托”与受贿犯罪有关连吗?
安利:是的。在《刑法》第388条中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便利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记者:受贿犯罪在《刑法》中怎样量刑?
安利: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依照的是《刑法》中对贪污犯罪的量刑标准。该条款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刑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刑法》规定,对索贿者要从重处罚。
记者:安律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又是如何量刑?
安利:在《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张嬿)
·原兰州市副市长杨在溪贪污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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