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重拳清理出版物,60摊点查出7万盗版盘(来源:北京青年报)
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徐松)中国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11日上午公布了2004年侵犯知识产权的“十大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是: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深圳温鸿家私实业公司和宏辉皮具厂假冒“路易威登”注册商标案、深圳东莞一团伙假冒美国思科技术公司注册商标案、上海松江区一窝点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案、扬州苏鳄服饰公司假冒“鳄鱼”注册商标案、南京“9·26”特大侵权盗版案、Guthrie(顾然地)犯罪团伙跨国销售侵权复制品案、辽宁省“7·15”特大盗版光盘案、北京中新联公司和天津民族光盘公司盗版微软公司产品案、宜宾丝丽雅公司专利维权案。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秘书长向欣说,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一个国家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坚持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国家形象的需要,更是民族进步、经济发展自身的需要。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在有关部门提供的几十个案件中选出的,具有国际影响大、涉案数额高、案情复杂等特点。如,假冒路易威登商标案涉案总价值4000余万元人民币。南京“9·26”特大侵权盗版案涉及出版社15家,印刷厂28家,销售涉及全国15个省市的上百家经营单位,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人民币。
向欣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成立了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建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她透露,在新的一年里,中国将进一步深化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结合新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进一步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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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何“难”
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反映存在一些难点和突出问题。获取的情报线索少,案源不多。其原因:一是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二是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三是有些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四是案件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妥善、公正处理,一些受害企业对公安机关的信心不足。受立案管辖的制约,办案难度大。
高法高检司法解释
假冒专利违法获利在10万元以上最高可判3年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元最高可判7年
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单位实施知产犯罪按个人犯罪3倍标准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刑法规定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两高司法解释确定共犯标准 打击家族式知产侵权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家族式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针对这一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为侵权产品提供进出口代理者将以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线盗版”被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高法、高检大幅降低知产犯罪刑事制裁“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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