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乔建国在法庭上。

被告人乔建国在法庭上。
2005年1月6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张掖“8·12”、“9·20”掏肠惨案由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甘州区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对“掏肠恶魔”乔建国提起公诉。
2004年8月12日,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在甘州区西关三社惨遭恶魔“掏肠”死亡,正当该案在进一步侦破过程中,9月20日,该区大满镇平顺村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在甘州区东街惨遭恶魔“掏肠”,虽经抢救暂时挽回了性命,但其遭受的致命打击却成了她终身的痛苦。这两起惨案发生后,记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了独家全程追踪报道,报道刊发后,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张掖警方经过9个昼夜的艰苦守侯和政策攻心,终于在9月29日下午4时许将乔建国从其家中一举抓获。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乔建国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残害琳子和小花的全部犯罪过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乔建国还向警方交代了自己实施的另外3起“掏肠”未遂案件。
1月6日上午8时40分,身着军用绿棉衣、下穿牛仔裤的乔建国被法警从看守所带到甘州区法院候审室,9时整,庭审正式开始,到下午6时休庭,共进行了8个多小时的审理,同样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庭审中,乔建国不仅态度傲慢,回答法庭提问时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故意装傻,只承认了3起未遂案件为自己所为,对杀害琳子、残害小花的2起案件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这2起案件是他所为,并且还让法庭拿出有他自己指纹和身上粘有受害人血迹的证据后,他就承认这2起案件是他干的,同时他还要求能证明他犯罪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经过8个多小时的法庭举证、质证,当天庭审没有结束,7日审理将继续进行。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方:审判长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辉宇担任,刑一庭副庭长刘玉明、代理审判员魏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丁彦文记录。
公诉方: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小红、代理检察员陈立华出庭支持公诉。
辩护方: 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亚萍、余虎为被告人辩护。
原告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登松、杨兴芳委托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鲍育中出庭代理其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艳委托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多珍出庭代理其民事诉讼。
乔建国简介
乔建国,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8号楼1单元701室,无业。
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个月;2001年5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劳动教养3年。
法庭调查
审判长: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均未提出回避申请,法庭正式组成。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张检刑诉字(2004)第18号起诉书。
审判长:本庭先就刑事部分展开法庭调查,被告人乔建国,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前面的三起我都承认,但后面的两起我没有干过。乔建国陈述说,去年我刚从劳教所出来,4月的一天我到洗头房洗头,去后她们问我要不要按摩,问价钱时我和她们发生了争执,吵了几句,这就是事情的起因。过了几天,我碰上洗头房的何某某,我掐了她的脖子,当时她的手机扔在一旁,我就拿上了,我还问她是否把我认下了。后来她告到公安局,公安局找了我,我就很生气,就想报复她。7月的一天凌晨,我到粮贸大厦那儿,将别人误认为是何某某,就打了她,这些事都是事实。8月15日的那一次,我确实是去马神庙街找人,和姓彭的发生了争执,这也是事实。但其余那两起我确实没有干,当时是公安人员把我围攻了7天。
公诉人:被告人乔建国,你的人生经历是否影响了你对社会的看法?
被告人:肯定有影响,我一次又一次被劳教,但我回到社会后,没有什么人管我,所以我做那些事就是出于报复社会。
审判员:被告人你为什么总在夜深人静时对单身女性进行侵犯?
被告人:我无法正面回答,我说不上。
指控犯罪事实一
2004年4月中旬,被告人乔建国酒后因无故辱骂某洗头房女青年何某某受到何斥责,遂产生报复念头。2004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该洗头房附近,发现何某某从厕所出来后趁何不备用手掐住何她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后殴打,发现有行人路过,被告人乔建国抢得何某某价值1176元的东信牌手机后逃离现场。
公诉人:2004年3月到4月期间你都干了什么?
被告人:没有干什么,我就待在家里。
公诉人:你是否认识何某某?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和何某某发生争执?
被告人:我洗完头要走,她不让走,还问我要不要按摩,我认为她是婊子,我天生对婊子没有好感,所以和她吵了几句,她也骂了我,我就想收拾一下她。
公诉人:那么你对何某某实施了什么举动?
被告人:我掐了她的脖子,把她摔在地上,旁边就扔了她的手机。
公诉人:你何时产生拿她手机的念头?
被告人:她的手机就扔在旁边,所以我就拿上想教训一下她。
公诉人:你在后来为何又把手机送还了?
被告人:我想着我刚从劳教所出来,为了这么个事再进去划不来,况且一个手机对我不算什么。
公诉人:你为何又要去找何某某?
被告人:我已经把手机给了她,她还向公安局告我,我就想好好收拾一下她。
指控犯罪事实二
200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乔建国酒后窜至张掖市甘州区粮贸大厦附近,将路过该处的女青年曹某误认为是某洗头房的何某某,便起杀人念头。上前用双手掐住曹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在欲继续实施杀人行为时,由于曹某的呼叫和其丈夫等人及时赶到而未遂。
公诉人:2004年7月24日凌晨,你在粮贸大厦附近干什么?
被告人:当时我喝醉了,在那儿休息。
公诉人:你为什么会将曹某误认为是何利利?
被告人:当时我是想只要碰上洗头房的女的,就教训她们。
公诉人:你对曹某实施了什么行为?
被告人:我用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把她摔倒了,想问清楚她是睡,她大声叫喊,有人过来,我就走了。
公诉人:你为何刚才说你只是想问清她是谁?
被告人:打人都是有目的的,我打了人,肯定要问清她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