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0月16日电 据江淮晨报报道 网上发布虚假商品出售信息,在交易时伺机将购买人的银行卡“克隆”进行诈骗。近日,被告人谢某、苏某因诈骗60万元巨款,被合肥市中院终审分别判处6年和5年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以化名“刘瑞忠”在网上发布钢材销售信息,诱使芜湖一家公司职工刘某前来交易。2004年2月3日,两被告人在合肥三牌楼工行以受害人的名字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谢某假扮经理,苏某自称是业务员在合肥与受害人刘某商定300吨钢材生意,总价款60万元。之后,两人要求受害人刘某也办理一张工行存折,并向存折上存入60万元货款以证明其资信力。谢某以复印存折为借口将刘某的存折交给苏某,苏某乘其不备将事先“克隆”的银行卡与受害人的银行卡调包。2月9日,受害人刘某在已经被调包的银行卡内存入60万元货款。2月11日,谢某、苏某先后将存折内的59.5万元取走。受害人报案后,2月29日,谢某、苏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包河区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虚构钢材货源,骗取被害人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分别判处两被告人10年零6个月和10年有期徒刑,两人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法院在审理案件后重新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