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娱乐信报:北京首例短信性骚扰案宣判 发黄色短信赔千元
“这不是性骚扰,我们平时常开这种玩笑,只不过这次玩笑开大了。”昨天(11日),因给同事的妻子闫某发了9条黄色短信,出租车司机齐某被判构成性骚扰,赔偿闫某1000元精神抚慰金。
据悉,此案是我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短信性骚扰案。法庭上,原告闫某和被告齐某都没有聘请代理律师,而是自己坐在了法庭上。面对旁听席上众多记者,两人在陈述时都显得很紧张。闫女士更是一直低着头念手中的稿子。
闫某说,去年12月,齐某不是打她手机,就是发短信骚扰她。齐某给她发了9条短信,其内容由开始时的赔礼道歉,发展到后来的低级下流语言。闫某觉得齐某的行为侮辱了她的人格,造成精神上极大的压力,丈夫也与自己产生隔阂。说到此处,闫女士禁不住哽咽起来,眼睛也变得分外红肿。提交证据时,她将其保留有齐某发来的短信的手机交给法官,并一一指出。

原告向法院出示证据。
面对闫某的陈述,齐某大部分时间也是低着头。他承认发过上述短信,但他认为由于与闫的丈夫是同事,当时两家人还是邻居,与闫某的关系很好,因此常互开黄色玩笑。他认为当时发的这些短信也就是开玩笑,只是这次“玩笑开大了”,因此,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钱。
朝阳法院认为,齐某对闫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闫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闫某的心理反感,侵扰了闫某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因此认定齐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并非齐某辩称的玩笑过火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齐某停止对闫某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性骚扰侵害的行为,向闫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听到此结果,齐某表示要上诉。
新闻链接
如何界定性骚扰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以从四方面界定,第一,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处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愿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信报记者郭志霞/文 通讯员宋晓俐/摄)
北京青年报:的哥“信”骚扰判赔一千元
北京市首例短信性骚扰案昨日(11日)在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当庭宣判。齐先生被一审判决停止性骚扰侵害行为,向原告闫女士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7岁的齐先生与闫女士的丈夫是同一个出租车公司的“的哥”,两家都在朝阳某村租房住。平时两家人处得不错。短信事件以后,两家人彻底闹崩了。
闫女士说,2003年12月22日齐先生对她动手动脚想施暴,经过挣扎,自己得以脱身逃走。后来齐先生又给闫女士发短信,他先在短信中赔礼道歉,接着开始发一些下流话或威胁语气的短信。这些短信也都被闫女士的丈夫看见了。2004年1月1日,闫女士的丈夫向派出所报了警。民警也为此事传唤了齐先生,他承认自己的确发了那些短信。
闫女士认为,齐先生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和自尊,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她和丈夫的关系。她要求齐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可在齐先生看来,发这些短信纯粹是“开玩笑开过火”了。他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
休庭半小时后,法官当庭宣判。法官认为,齐先生对闫女士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闫女士意志的情况下,发送淫秽和威胁性手机短信,构成了性骚扰,损害了妇女的名誉与人格,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