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据新华社播发了《从沈阳市17个“一把手”落马看党内监督》。文章认为,“一把手”违法犯罪案件有三大特征:一是财务一支笔,二是用人一言堂,三是大权一把抓。我觉得该文分析得很在理。于是,顺着记者的思路写下《每周观察》。
“一把手”监督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比如说去年有人针对查处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和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违法乱纪案件,提出了《谁来监督省委书记》的命题。其共性是:刘、程担任的都曾是省里的“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有绝对的决定权,并肆无忌惮地任用亲信,为其滥用职权打开通道;两个人的违法违纪问题都与利用权力帮助他人招揽工程或干预基建项目有关;两人离开省委书记这个“一把手”岗位后又都担任了省人大主任;两人腐败问题的暴露,都在他们离职后,对他们的查处有明显的滞后性;两人在任职时,不断有人举报,老百姓还编了顺口溜,但因他们位高权重,人们奈何不得。还有两起案件都是查处一人,挖出一窝腐败分子。这些共同点不是简单的雷同,它再次向世人揭示,监督省委书记的问题不再是危言耸听的话题,而应该成为我们每个善良的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上述两起高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使我们深思。从理论上讲我们有一套十分完备的监督制约体系,但对这些高级官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似乎不大灵验。人们不禁要问,党的纪检机关在做什么?一些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在哪里呢?
对省委“一把手”的监督是如此,对地级县级以至科级“一把手”的腐败问题如何监督呢?据新华社记者在描述沈阳市17个“一把手”落马的情形时说,“一把手”的腐败行为直接影响了一个地区和一个单位的风气。市长收局长们的钱,局长就收处长们的,处长再收科长的,从而形成了“对上送,对下收,不送则办不成事”的怪圈。从各地检察机关查处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看,一些“一把手”所在单位都有一套规章制度,但往往是“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做做样子,搞搞形式”。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也是流于形式。一些副职干部习惯于“一把手”拍板,即便有意见也不敢提。凡此种种,在一些地方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成为“软肋”。
对党政“一把手”能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呢?办法是有的。我认为,监督“一把手”的权力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从机制上防范权力滥用,重点监督用人权力。在现实生活中,“一把手”的权力太大,特别是用人权力太大。比如说,一个人只要和“一把手”私交好,这个人就可以左右好多人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选人用人的制度和机制,限制“一把手”在用人上过大的决定权,无疑是对其加强监督的重要环节,才能避免刘方仁、程维高案的再度重演。
二是切实实行“党内民主”。在用人等重大问题上,要在党内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推荐名单,并推行“一把手”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票决制;同时,在党内引进竞争机制,还可以进行差额选举。另一方面,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一把手”选人用人权力的责任追究。
三是改革纪检领导体制和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体制。目前,在党内,纪律检查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我认为,应改为以上级纪检机关领导为主,以保证纪检监督权的权威性和对同级“一把手”的有效监督。
从国家法制来讲,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监督各类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应依照宪法的规定,由上级检察院直接领导下级检察院,至少要实现以上级检察院管理为主的领导体制。这对于遏制“一把手”职务犯罪是大有好处的。(作者:刘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