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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于车祸另有元凶 妻子讨公道告赢交通队
  新华网 (2003-12-31 11:24:40)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3年9月5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振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官司,以被害人熊振军之妻付宝珍胜诉而终结。

    熊振军是锦州市黑山县励家镇翟家村农民。2003年3月12日18时,他驾摩托车在102线国道上由东向西行驶,与迎面而来的北宁市一名叫王光的农民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熊振军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干警经现场勘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熊振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光无责任。

    熊振军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他的死对妻子付宝珍来说无疑于塌天之祸。面对熊家的不幸遭遇,善良的当事人王光向付宝珍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在摩托车与我开的车相撞之前,由于还有一辆农用四轮车超越中心双实线行驶,摩托车为躲避该违章车辆才出的车祸。我帮交警追回了这辆车,车主是新民市蛇山子乡的韩文良。”

    听完王光的诉说,付宝珍决心为死去的丈夫讨回公道。但锦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持了原责任认定。付宝珍于2003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农用四轮车在会车时越过双实线侵占了熊振军所驾驶的摩托车正常行驶路线,与熊振军道路交通肇事有因果关系。因此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原责任认定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宣判后,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锦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作者/李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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