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律师,徐敏说,几乎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什么侵害,他们也明白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但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去取得对维护自身权益有利的证据。明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却因为缺少证据而无法维护;明明法院判决了赔偿,却因为对方一句“我没钱”而无法执行。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私家侦探”的顽强存在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
赞成者认为,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入此类调查、举证,私人侦探恰恰可以完成。即便在刑事犯罪中,公诉机关没有侦查、调查出来的事实,也可由私家侦探对其进行完善,达到惩治犯罪的作用。私家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应当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
反对者则认为,侦查权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同时我国宪法要求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人侦探、跟踪、盯梢等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均属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团体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不少地方的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这些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也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为民间调查机构拓宽了生存的空间,给了他们足够的底气。
尽管私家侦探在中国还是不被允许的职业,此次峰会的主办方也一再向记者强调“调查”二字,但不能否认的是中国目前私家侦探业的扩张态势。有专家表示,私家侦探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私家侦探业的理性思考和研究,正视这一社会现象,依靠法律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使之沿着理性的方向发展。
据悉,“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将对与广大公众有直接关系的许多问题展开研讨,为人们揭开蒙在调查业上的神秘面纱,让调查业真正走上前台。徐敏说,要力争把公众事务调查变成整个民事法律援助最直接的途径,为每一个公众和企业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记者董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