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欢迎访问新华网 新华网 全球新闻网

20余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华网 (2003-09-30 14:42: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人民银行《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首次将外币代兑机构纳入结售汇监管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非法的换汇网点将不能再生存。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第二,明确规定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第三,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对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加强管理。《规程》规定,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均可通过外汇经营账户办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具有外汇资金运用资格的保险经营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外汇资金运用账户附属于外汇投资业务,该账户专款专用。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和纸质报关单申报的形式,两种形式的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加强了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的监管。将此前的“根据其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改为“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并将此前的“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改为“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如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所列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办法》在以前各项法律基础上,单独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作了规定。《办法》对进境水生动物的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包装和运输材料要求、进境检验检疫程序和处理办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进境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也参照本办法执行。(作者:边江)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有: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

  江苏省《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修订)》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查看评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本稿
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您在新华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新华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新华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相关新闻
· 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30余部法律法规规范减灾工作 (2003-10-09)
· 婚姻登记条例等60余法律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2003-09-29)
· 60余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2003-09-29)
· 环保总局:完善法律法规 四大措施发展循环经济 (2003-09-14)
· 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议草案将诞生 (2003-09-11)
· 33项法律法规明起实施 影响生活方方面面 (2003-09-30)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 华 网 检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