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庄严的宣判,日前,涉嫌贪污贿赂超过百万的南京市国税局大厂区分局原局长陈林春等人,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一案牵出一串“蛀虫”
2001年4月26日,南京市大厂区检察院在审理一起普通的经济案件时,涉案人员突然交待,南京市国税局税务事务所大厂分部原主任、大厂分局稽查科原科长张益明也与案情有关。
由于此案牵涉到税务系统,办案人员不敢怠慢,立即将这个重大线索向领导汇报。领导迅速作出指示,成立“4·26”专案组,专门调查此案。张益明随即被检察部门找了过来。而随着张益明交待的问题越来越多,所牵涉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南京市国税局大厂区分局原局长陈林春,以及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几个领导相继浮出水面。
由于陈林春当时正在外地考察,办案人员一边收集证据,一边静静地守候。2001年6月的一天,考察结束刚刚走下飞机的陈林春,便被正在机场等候的检察人员带回了检察院。此时,陈林春预感到自己的罪行已经败露,很快就交待了罪行。
三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检察人员在调查中发现,1987年,陈林春从安徽财贸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大厂区国税分局工作。为了达到锻炼新人的目的,陈林春被安排到张益明负责的葛塘税务所任税管干部。由于业务素质较高,陈林春很快就得到了升迁的机会。1997年,31岁的陈林春被调往大厂区国税分局担任局长职务。
大厂国税分局曾在1995年为解决职工福利,成立了永粹贸易公司和国伟贸易公司。陈林春上任后,利用手中的权力,先后安排张益明和李明担任公司的负责人。张益明、李明为了感谢陈的“知遇之恩”,也为了自己牟取私利,1998年9月至2000年12月期间,两人向陈林春行贿人民币共计37万余元。与此同时,张益明伙同张益志、李明等人,将税务事务所大厂分部应收的税务代理费私自转出私分,张益明贪污近90万元,李明贪污近20万元。
案发后,陈林春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张益明以贪污、行贿、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李明以受贿、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私情让他们走上犯罪
陈林春在审讯中交待,他刚刚走上领导岗位的时候,面对别人送来的钱物,都保持了高度警惕。他常常对送礼者严词拒绝,有时实在推托不下便交由组织处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加上送礼者是与自己私交深厚的下属张益明和李明,他思想深处的贪欲便悄悄地开始萌动。一来二去,他思想上的防线彻底崩溃,不知不觉地滑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
据陈介绍,张益明曾是他刚参加工作时的所长,也是他的婚姻介绍人。张的诚实、稳重是他深信不移的。此后,他们的关系不断加深,以致后来陈对张的所作所为根本不加过问。面对张送来的30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陈虽然犹豫过,但在张“钱的来路没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没你的事,都是我的事”的保证下,陈坦然收下了。
李明是与陈一道工作的同事,热情而诚恳,陈林春总感到他不会办错事。平时陈林春对李明的工作、家庭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帮助。过年过节,陈林春面对李明送来的钱和购物卡,都名正言顺地收了下来。
而张益明的交待则完全显现了他的无知。据张益明称,1997年,他的二哥、姐夫双双下岗,生活十分困难。张益明为了解决二哥和姐夫的生计,帮他们联系了扬子贮运厂的业务。一段时间后,张的二哥又开办了一家咨询服务公司,继续让张益明帮他介绍业务。那时,张益明竟置法律于不顾,将一部分税务代理收入直接转入二哥的咨询服务公司。此后,通过公司或直接转入咨询服务公司的金额有90万元,给国家造成100万元损失。而张益明却天真地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生意范畴。(本报记者殷文静
熊哲鼎 通讯员崔洁 肖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