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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新华网 (2003-02-10 09:30:53)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专家指出,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证据立法制度,意味着证据法治时代的来临

  企业女职员状告上司对自己进行性骚扰,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被法院驳回;一起令人揪心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为获取证据,迫不得已“偷”出病历;妻子为查证丈夫的婚外情,不惜雇用私人侦探跟踪……这打官司中的一幕幕,其实上演的都是证据大战。它让人们意识到,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与此同时,证据的法治化正以迅捷姿态步入我国立法轨道。日前,我国首部《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已完成,随之呈送全国人大。

  一位老法官闻之不无欣慰地说:“对法官来说,迫切需要一部证据法。说实话,我办了几十年案,常常不知该遵循怎样的证据规则。”而这欣慰的背后,隐含着对我国证据制度长期缺位遗留下种种弊端的叹息。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施行,其中对证据制度作了专章规定,但只有12条,仅规定了几种证据种类及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程序,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庭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民事诉讼法》当时的立法背景是立足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立法取向上过于强调国家对平等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控制,而对作为民事诉讼核心的证据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

  “证据立法模式过于职权化,一直以来是我国证据制度的最大弊端。”《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执笔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指出,现行法律主要规定法院如何利用证据、收集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如何调查认定证据、如何提供证据及如何在法庭上质证等证据权利没有充分规定,甚至是空白。

  “我国《民事诉讼法》选择的是‘以法官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民事证据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要求。”作为《民事证据法》起草召集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持同样观点。

  他指出,如果法官的职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胜负,从而必然会出现经济学上的寻租行为。“法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必然要与当事人一方进行单独接触,这就很难避免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甚至出现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现象。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完全由法官调查取证,不可能做到裁判公正。”王利明说。

  1993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对于证据规则有所强化: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了法院包揽证据调查与收集等方面的职责,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才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

  一方面,举证责任的加重,必然要扩大和强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实践中却遭遇法律真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又往往遭到拒绝,使得当事人在打官司中陷入被动的两难境地。

  另一方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长期以来以法官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开始松动。以往法院的职权过于庞大,由法院包揽诉讼中的一切,当事人在诉讼中常处于被讯问的地位,诉讼责任感和权利意识较低。现代诉讼模式,则强化当事人主义,使当事人能充分享有证据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举证质证对抗,法官仅起居中裁判作用,法官的审判职权受到制约。

  汤维建说,这迫切要求过去以法官为视角的证据模式作出相应调整,转变为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证据立法制度。

  民事证据立法的首选价值在于确保司法公正、权威。汤维建说,过去我们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但没有强调这个事实是怎么获得的,如何在诉讼中产生的,因而使得“事实”变得很神秘。有的案件事实塑造受其他诸多因素影响,如行政干预,法官素质欠缺等,使得事实认定与客观结果相去甚远。

  “现在我们强调‘事实即证据’,证据就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所以‘以事实为根据’其实就是依‘证据’来司法。这在国际上被称为证据裁判主义。法院只根据证据,而不是其他任何因素来认定案件事实,这其实为法官判案提供了合法有效的‘保护伞’。”

  证据制度的建立对当事人而言同样意义重大。过去没有证据法,当事人不注重事实是如何认定出来的,对事实总抱怀疑态度,不服判,以致诉讼没完没了。建立了详尽的诉讼规则后,当事人可对案件事实进行有效检验和判断,明了法官为何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更容易服判息诉。同时减少执行难。

  一度人们对“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样的说法并不避讳。而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两字之差表明证据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关系网对诉讼的影响逐渐弱化,司法权威性不断提升。“因此,一个证据法治时代的真正来临,可以看作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晴雨表。”汤教授说。(记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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