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这是昨天出台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的。
与2000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新《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具体定义,即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根据新《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需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而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也需经国务院新闻办审批,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则需向国务院新闻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备案。
此外,新《规定》还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审批、备案程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新《规定》强调,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上述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记者 王晓玥 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