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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强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文)一文,并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被告于芬多次访问原告李强的博客,并对原告李强的《西》文进行评论。2009年8月2日,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其博客“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以下简称《如》文)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原告认为,被告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被告于芬辩称,她对原告李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原告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也不能证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她认可《如》文中有引用《西》文的内容,但引用部分字数只占《如》文全文字数的10%,而且李强《西》文和她的《如》文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对《西》文内容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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