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细则出台
“盗号”、“私服”、“外挂”……各式各样伸向网游虚拟货币的“魔爪”今后将遭到严打;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等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将得到相应惩罚。
日前,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管理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从而保障了用户权益。然而,仔细研究不难发现,《通知》中很多规定较为模糊,业内人士认为,实施细则比《通知》本身更有价值,希望相应的细则能够早日出台。
主管部门首次明确定义“虚拟货币”
近年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因此,文化部和商务部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之后于近日下发了《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通知》,虚拟货币是指“网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发行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表现为网游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卡等形式。”这是自2000年网络游戏进入中国以来,主管部门首次对“虚拟货币”做出明确定义。
《通知》指出,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并不在虚拟货币所指的范畴之内,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可与游戏内道具名词重合。针对网游虚拟道具的管理,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指出,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游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要求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游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业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目前,某些网游产品利用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造成了不良影响,《通知》禁止此种行为,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多播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