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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死亡鉴定书在严谨性上是有缺陷的。”当记者说到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狱中死亡,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时,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立即表现出“惊讶”。
“首先,死亡鉴定书一定要有鉴定人的签名,这是技术性要求,只有法医才能做出这样的有效鉴定,仅加盖单位印章是不够的。”吴革说,不是所有医院都具有死亡鉴定资质,即使有,也要有鉴定人的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讲,医院只能开死亡证明。
3月13日凌晨4时55分,安徽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安徽第一监狱医院死亡。此前,李国福曾多次到北京举报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等问题。2007年8月26日,他返回阜阳当天,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带走,随后被拘留、逮捕(详见《中国青年报》4月22日报道)。
3月14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李国福出具死亡鉴定书。在该鉴定书上,记者看到,出具意见的三方——送押单位、医院或法医及检察机关,在意见栏内分别注明了“自缢身亡”,而在落款处,除后三家单位加盖的公章外,唯独不见法医的签名。
“死亡鉴定书必须有法医的签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法医说,如果连签名都没有,就说明在形式上是不合格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要有两人的共同签名。
“送押单位是不能做鉴定的。”吴革认为,死亡鉴定是在医学上做的科学鉴定,与送押单位的管理内容是两码事。而没有法医的签字,只能说下的是政治结论,而不是技术结论。
“自缢身亡应有解剖所见,如经解剖见到了×××等,没有这些,说明鉴定做得很不专业。”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