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种新方式,电子商务正在走进中国人的生活。今年上半年以来,中国1.72亿网民中约有1/5使用网上银行和网上炒股,约有1/4在网上购物……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预计2007年中国网上交易额将突破13000亿元。
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如此巨大的交易额要不要纳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纳税方面还存在的哪些问题?记者就此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
记者: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日益扩大,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对此,您是否认为我国对电子商务进行纳税的机会是否已成熟?
张樊:不论是从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规则,还是从电子商务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不论是按照税收中立公平原则,还是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上来说,对电子商务实施征税都是必要的。但是目前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这个阶段政府应给予扶持和鼓励,促进其发展,而最好的方式就是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问题是网络技术的冲击,我们也需要提倡“技术执法”,通过技术上的创新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
记者: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纳税问题,进行了哪些有益的探索?
张樊: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主要集中对税收主体的确定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实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但已经着手开始明确经营主体,这些有利于未来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解决纳税主体的问题。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许可制度。还有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也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