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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瞄准闲置资本和智慧资本价值

2014年12月24日 14:35:38 来源: 新华信息化

    文/小田一成

    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针对股权众筹行业内部的挑战性和不确定性,办法第一次给出了确定的指挥棒。这是国务院在11月9日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后有关部门做出的重要跟进,是对股权众筹行业秩序的规范化。

    办法对于股权众筹行业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如合格投资人制度部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经营方式、业务细则等方面则给予了从业者充分的自由空间,预期将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在已经习惯了野蛮生长的国内股权众筹行业,这一办法的颁布却引起了一系列激烈的讨论。《办法》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成为了最为关注的问题。

    吸纳闲置资本与智慧资本是股权众筹的核心价值

    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所体现的最核心的一个问题不是股权众筹是否能做,而是股权众筹可以面向谁做。

    办法为这个问题指出了第一个明确的方向 ——“闲置资本”和“智慧资本”。

    有序的股权众筹应当吸纳社会上的闲置资本,引入中小企业融资,其起到的关键作用是优化社会的资源配置。

    在过去,银行贷款对于中小微企业并不友好,传统金融业所提供的投融资服务对风险非常敏感,因此初创企业融资难是人们一直以来讨论的话题。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多种形式之一,其意义便在于分散单笔投资较高的风险、集中更多投资人的力量以使初创企业获取更高数额的融资,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最有效的融资方式。

    目前,大多数采用股权众筹方式进行融资的创业企业都处于天使投资阶段,天使投资多见于高增长初创企业的第二轮投资。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常见与初创企业的第三到五轮投资)相比几乎有着同样规模的资金总量,对应投入于相比风险投资 10 倍数量的公司。天使投资阶段的项目具有不确定性,相较其他种类投资是一种风险更高的投资,投资人必须对风险产生清醒的认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融法教授杨东认为:“股权众筹并不能增强人们对项目的判断能力。在线下无法做好天使投资的个人,将希望寄托于股权众筹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显然,不满足《办法》规定门槛的一般民众是不具备这种风险承担能力的。因而在《办法》出台后,民间讨论中被炒作的投资人门槛过高其实正是出于对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一般民众的合法保护。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网络化的私募投资模式,其形式的存在本身已经大幅度的降低了剩余资本进入天使投资领域的门槛。但作为高风险的投资类型,一定的门槛设限是保障资本安全、创业者安全和金融秩序的必要设置。

    创业者利益得到实际保护

    在早期融资中创业项目的融资不仅仅是为了钱,更重要的是融到“投资人”本身。一位高价值投资人的投资为创业项目所带来的成长很有可能比其所能付出的资本更为重要。

    某资深互联网金融观察家认为:“《办法》对合格投资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为了对资本和民众的保障,也是为了能让创业者杜绝后顾之忧。”

    国内现有的天使投资人主要为成功的前创业者、知名大企业高管及专业从事投融资的金融圈人士,普遍有远超《办法》规定的资产并且对投资行业有较准的判断力,个别项目的失败也不会对其整体投资有重大影响。

    他们不但有极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其掌握的资本以外的资源(诸如人脉、渠道、自身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洞见等)都对初创企业起到远非钱财可比的帮助,这也是他们优于一般财务投资人最重要的原因。

    从国内目前天使期项目的现状来看,放宽资本准入门槛,引入大量不具备行业经验的股东很有可能演变成一场灾难。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谈到:“在公司治理层面,外行股东会给公司经营决策带来效率低下,甚至会对经营方向产生误导。”

    首先,在信息披露层面,向越多的股东透露项目细节就可能导致越多的保密信息泄露,尤其当股东数量达到创业者不能对每个人进行充分调查的级别。如果股东团队中存在与创业者的竞品利益相关人,那么将导致整个创业项目的危机。

    其次,在公司治理层面,大量小股东的介入必然会使初创企业要花费很高的时间成本去跟其进行反复的信息沟通,这对初创公司的管理运营必将产生不良影响。

    《办法》中的规定在创业者与无投资能力、无风险承担能力、不理性的投机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防止因不专业投资人对创业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并能有效引导对创业者有益的高价值投资人进入这一行业。吸纳剩余资本的同时,也保障了创业者更多的精力投入在技术、产品和实际的创业中。

     利好消息:从游走法律边缘到有法可依

    无论关于办法条文有怎样的解读和争议,该办法对国内股权众筹从业者都是一种保障。

    在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股权众筹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与非法集资甚至、传销的界限不够清晰。在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各大平台有了行为准则,不必再担忧可能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当下,股权众筹行业才刚刚起步,所有股权众筹平台也无法满足全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少数平台占据全部市场更是不可能的。股权众筹平台管理办法的出现有效的避免了股权众筹走上 P2P 网贷的老路。

    实际上,《办法》的发布是对投资人、创业者和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从业者)三方面的保护。

    随着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和从业者、专家与监管部门的充分交流协作下,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会使得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得更健康,这是毋庸置疑的。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促进全民创业、草根创业方面,都将产生巨大意义。(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新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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