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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首次明确入新《消法》

2013年12月25日 10:08:30 来源: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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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个人信息保护首次明确入新《消法》 市消保委将征集“霸王条款”

    明年3月15日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施行。记者从昨天市消保委对新《消法》首次宣贯会上得知,新《消法》首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并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外,市消保委将面向市民开展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征集以及“文明消费我先行”社会大讨论活动,收集意见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

  今年9月至11月,市消保委进行了一次“个人信息安全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有99%的消费者遭遇到陌生推销,其中65%在工作生活中深受其扰,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严重。其中,保险、银行和房产中介成为个人信息滥用的重灾区,分别有81.05%、64.1%和64.83%的消费者受到相应陌生推销。个人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对消费者带来不安全感、降低了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信任度、抑制了消费需求。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或倒卖是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市消保委常务副秘书长陶爱莲指出,新《消法》首次明确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内容。根据新《消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是新《消法》的又一亮点,监督部门应对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处罚机关还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一新规,或将有效遏制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

  征集霸王条款、文明消费

  新《消法》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市消保委昨天表示,将针对“霸王条款”屡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于明年1月下旬就婚庆、教育培训、健身服务、4S店汽车购买或维修等消费领域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即日起,市消保委公开向全市消费者广泛征集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通过分析和梳理,从中选取典型案例,邀请消费维权律师志愿者给出专业的点评意见并公开发布。

  此外,新《消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新职责。针对当前部分消费者走入盲目从众的跟风消费、比阔斗富的炫耀消费、崇洋嗜贵的奢侈消费等误区的现象,市消保委在新《消法》实施前组织开展“文明消费我先行”的社会大讨论活动。( 王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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