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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判决首例微博侵权案

2013年04月25日 08:26:48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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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博等传播工具,持续多年骚扰一名媒体女业者,致使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昨日,武汉中院终审判决发微博的男子刘某侵犯他人名誉权成立,需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据悉,这是武汉第一例因网络微博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不堪网帖@到媒体微博上

在一家杂志社工作的女子小红(化名),因工作需要曾于2006年在杂志上刊出文章后配发自己的照片,男子刘某对小红倾慕并打听到其电话号码,开始给她打电话、发短信、发电子邮件,甚至说“说白了就是用一种强硬的手段征求你的意见”,最终在小红看来形成骚扰和威胁,正常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2010年小红结婚后,刘某又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发帖持续对小红夫妇辱骂、诽谤,称小红利用姿色“骗财骗物”,“没人品的烂货”,同时将一些不堪的网帖@给武汉的报社、杂志社和网站。为此,小红夫妇曾找到刘某单位领导反映情况,甚至一度报警,都没能解决问题。

法院判侵权成立并赔偿1万

去年9月,不堪骚扰的小红夫妇起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停止侵害。法院一审认定,刘某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长期不间断地对小红夫妇进行骚扰、威胁、侮辱和诽谤,特别是发微博@他人,影响了两人的朋友、同事及收看微博内容的网友对小红夫妇的社会评价,刘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但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小红多次发短信给自己骗钱,自己并没有宣扬其隐私,没有捏造事实。

武汉中院终审后认为,刘某通过新浪微博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不实的诽谤性言论,并以@众多新闻媒体形式使得小红夫妇的工作、生活圈子关注到这些内容,刘某还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小红夫妇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两人名誉受贬损,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上诉认为小红诈骗其钱财,但没有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刘某侵犯名誉权成立,应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小红夫妇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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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华信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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