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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08年01月26日 08:41:5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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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1月25日电(记者 郑良)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建筑物内的住宅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下,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明确界定维修资金产权归属,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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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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