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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细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01月26日 08:32:2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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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1月25日电(记者 郑良)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以保障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银行设专户储存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以投资一级国债市场
·
· 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翁齐斌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大多数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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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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