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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高校卖地热是"既往不咎"还是"追溯既往"?
2007年11月01日 09:18:46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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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明确指出,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10月31日《国土资源报》)

    此前,虽然坊间关于一些高校“卖地还债”合法性的质疑很多,然而国土部的正式表态,还是让人感觉到有些惊讶。要知道,很多高校事实上早已通过土地置换偿
还了部分债务,而土地置换的做法也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同。

    其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仅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显然,高校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高校用地是肯定不能够转让的(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高校迁出,那原来的用地也只能被政府无偿收回。

    这个意义上,不仅高校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那些得到地方政府“批准”的高校土地置换行为,也同样都是违法的。地方政府本应是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的监督者和审核者,然而在高校土地置换行为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却达成了“违法共识”。原因在于:“卖地还债”不仅对高校极为有利,也能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能推动新的“大学城”区域土地升值,繁华地段的老校区出让更是绝佳的收益机会。

    捋清土地置换的浮华外表,其实不难发现:所谓“卖地还债”本质上仍然是公共财政替高校还债;两者的区别只体现在法律意义上,即前者是违法的,后者才是合法的。因此,高校土地置换也可以理解为,以违法的方式完成了原本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做到的事情。

    遗憾的是,作为违法行为的高校土地置换不仅没有得到及时制止,有的地方已“生米煮成熟饭”,该置换的已经置换完毕。因此,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土部门此番纠正这轮高校卖地还债热,是“既往不咎”呢,还是“追溯既往”?(浙江职员 止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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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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