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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对新旧物业公司交替做出原则性规定
2007年10月30日 16:25:0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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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30日15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与网民在线交流。图为嘉宾在中国政府网做客访谈。(中国政府网 张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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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消息 2007年10月30日15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与网民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主持人]业主委员会到底该如何成立?新旧物业公司该如何更替呢?

    [陈伟]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概念,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成立的概念,是一个选举的概念,成立的应该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的过程中选举出业主委员会,而至于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我们根据20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有一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业主大会的规程,其中对业主大会的筹备以及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以及业主大会的决议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具体在操作过程中业主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规程以及地方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新旧物业公司的交替实际上涉及的是合同方的改变问题,物业管理条例也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项目交接的时候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应该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交接。这方面各地都有一些地方性的政策进行引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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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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