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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物管《条例》:超半数业主同意可炒物业
2007年09月04日 08:04:52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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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发布的《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10月1日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将改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只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但这部分业主购买的面积还得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记者昨天(9月3日)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秦兵,由他解读新《条例》的变化。

  修改一:街道成业主大会“指导部门”

    此次修改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秦兵表示,“现实中,大多数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一般都是向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然后在区、县建委小区办进行备案。所以,这项修改是把现实中的做法固定化。”

    此外,为了和《物权法》保持一致,此次修改删去了“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修改二:更换物业需半数业主同意

    秦兵表示,《物权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七种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为了和《物权法》一致,此次修改将旧《条例》中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六种事项改成了七种事项。

    新《条例》中,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实施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只要过半数业主同意就可以。

    修改三:由“管理企业”到“服务企业”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

    秦兵表示,目前,物业企业已不仅局限在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公共秩序的维护等活动。人们对软环境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服务”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秦兵认为,如果所有的物业企业都能从实际行动上由“管理”转换为“服务”,真正围绕业主的需求展开服务,物业纠纷会越来越少,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也将越来越和谐。

    修改四:从一方掌权到三足鼎立

    新《条例》赋予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的权利。

    秦兵对此显得有些担忧。他表示,“此次新《条例》中有两项修改内容都是赋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管理的权力。这样一来,加上建委小区办,出现了多头管理的现状。今后,如果出现三部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怎么处理?有关部门应尽早制定更加细致的实施办法,让新《条例》能实施得更加顺畅。(记者 王娟)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详细]

====相关评论====    

    时评:呵护业主是新《物业管理条例》的最大亮点

    新的《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从“管理”到“服务” 一词之差看物业“变身”

    根据有关调查,目前在全国楼市发生的物业纠纷,半数以上是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引起。“物业服务”一词,相比过去的“物业管理”,无疑更能彰显业主的地位,也明确了物业企业的服务功能,可以说给物业企业一个法律上的明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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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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