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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我们离跨入“廉租房时代”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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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8月15日 09:54:04 来源: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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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曾表示,住房是一种基本权利,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资料图片)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指出要把廉租房制度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在此之前,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廉租住房对应的只是最低收入家庭,此次表述的变化,意味着保障性住房体系将开始进入“廉租房时代”。 实际上,廉租房因住户不拥有产权,而使得政府部门拥有了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租户经济收入的变化,及时调整入住标准和租户主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 当然,以廉租房作为社会保障住房的“主要途径”,在现实操作中仍面临一定的挑战,其中首要的难题是,如何让“主要途径”的政策提法获得具体体现。比如,究竟多大的建设比重才能够称为“主要途径”?判断比重的标准是什么,是含商品房在内的全部住房,还是仅指保障性住房?为了解决此类细化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各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具体标准、数量、家庭状况和现有住房格局。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主要途径”的要求,再行做出具体开发建设规划。 具体数据规划上,不妨可以参照香港地区的成功经验。 香港目前约有1/3的人口租住在公共房屋,加上1978年开始实施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目前共有50%以上的中低收入者通过公共住房体系解决住房问题。这就表明,只有保证相当比重的保障性住房,才能够充分体现“主要途径”的政策定位。 但是,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要完善廉租房制度,除了统计规划,更重要的考验在于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实上的决心与行动。事实上,早在1999年出台的《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就已经规定了落实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和实施方案。但是近8年之后,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没有能够把相关政策完全落实到位。以上海为例,2003年底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经达到了25.3万户,但仅有2.48万户获住廉租房,覆盖面显然远远不足。 廉租房政策之所以在很多地方仍停留在文件中,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地方政府对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存在利益依赖。伴随着房价的一再飙升,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也是水涨船高,有的地方甚至能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因此,让地方政府放弃收入反而投入“赔本”的廉租房建设,难度很大。其二,为了落实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政策规定地方政府需要拿出部分土地出让金投入其中,但由于土地出让金属于预算外收入,在财务监管上存在困难,这也成为地方政府拖延、推诿建设资金投入的原因。 因此,落实廉租房“主要途径”的定位,需要在量化明确各地方目标的基础上,设立行之有效的资金和土地落实方案,以及有力的责任制。一方面,需要严格土地出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账面明晰、流向公开,避免地方政府“有力不出”的问题。还需要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相对困难的城市转移支付的规模。另一方面,要把城市政府是否完成廉租房的指标作为考核内容进行问责。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曾表示,住房是一种基本权利,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公众什么时候能享受到“廉租房时代”带来的福祉呢? ====相关新闻====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资料图片)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国证券报消息: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金一平日前透露,即将公布的关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规定廉租房制度将覆盖到除低保家庭以外的低收入家庭,此外该意见还完善了廉租房的相关规定和配套政策措施。为保证意见要求的工作落实,未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执行情况每年都要向同级人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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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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