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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办土地证先拿钱来 房屋买卖再现"强制公证"
2007年04月20日 08:21:5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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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昆明4月19日专电(记者刘娟)近日昆明市有关部门作出四项整改措施,强调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坚决贯彻国家法律规定的“自愿公证”原则。可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违法“强制公证”的情况依然在昆明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部分公证处上演。

    要办土地证 留下“公证费”

    近日,在云南省文联就职的程女士到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办理新的土地证时,被告知“房屋买卖后,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公证,否则就办不到土地证”。

    程女士说被电话通知到盘龙分局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带200元的“手续费”,可一到这里才知道,这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证费”。

    “公证不是自愿的吗?”程女士向工作人员马宇松提出质疑。和程女士有同样“请求”的夏吉林等10多位房屋交易者,也纷纷表示自己希望“不公证就办理土地证”。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每年办理几千个合同,还从来没有这样的先例”。

    也正在办理新土地证的戴女士气愤地说,200元钱倒是不多,但是收取不合理,“要办土地证,留下‘公证费’,这是‘强制公证’,我们拒绝支付。”

    僵持的情况下,程女士等14位前来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屋交易者,联合在白纸上签下姓名和联系方式,抵制“强制公证”。

    “名单被盘龙分局的马宇松拿走了,他说请示领导后,一周内给我们答复。可是10天都过去了,依然不见答复,他们就这样拖着,我们平时都要上班,哪里经得住这样拖啊。”程女士说,由于不愿意拖着办不着土地证,当初签名抵制“强制公证”的部分房屋交易者,已经被迫去交了200元“公证费”。

    “公证处只收费不审查,出了问题谁负责?”

    记者赶到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盘龙分局时看到,在7楼会议室,几张桌子上放置着100余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式两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夹着《昆明真元公证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谈话记录》(简称谈话记录)和昆明真元公证处制作的《国内公证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几个办事人员正负责给房屋交易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嘱咐他们填写“谈话记录”和“申请表”。由昆明真元公证处黄莉负责收回全套填写完毕的文件,并收取200元钱。

    “这些发合同、收合同、收费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显示身份,他们同在一个桌子上办公,国土部门发合同,公证处收费,合着‘一条龙’来坑我们的钱啊。”前来签合同的韩女士说。

    工作人员马宇松说,盘龙分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每周都定时集中签署,而且必须公证,收取200元“公证费”,是为了保障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法、真实、有效。

    可在“谈话记录”和“申请表”上,记者看到,这两份格式化的文书,大部分内容已经“帮”房屋交易者填写好了,交易者只需填写“姓名”“出让金额及支付时间”等,最后签名按手印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表”上“替”房屋交易者这样表述:“我们自愿向贵处申办公证,向你处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强制公证”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纠正

    据了解,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共有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和经济开发区等分局,除了五华分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自愿公证原则外,其余分局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行“强制公证”,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

    对此,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说,这不能成为房屋买卖后办理土地证必须公证的法律依据。从这一条的全部内容看,这里指的土地应该是指没有修建房屋的土地,而不是指已经修建了房屋的土地;更为重要的是,现在该规定已经跟《公证法》的规定相抵触,应该无效了。

    蒋天盛说,《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在颁布当时,只有国务院1982年颁布实施的《公证暂行条例》,而该条例并没有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应当或必须公证”的事项,所以《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当时这样规定,并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并无不当。

    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符江介绍说,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该法确定了“公证自愿”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就不能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符江说,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后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也就是“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应当或必须办理公证。因此《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合同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因为跟上位法《公证法》的规定相抵触,该规定应该无效。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强制公证”也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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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建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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