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日起,我国将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由1994年以来的“预征”转为征管“清算”。这是我国以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又一“重拳”。从提高契税、调整营业税、到强制性征收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房地产领域的税收调控一直在进行。但在不少地方房价“涨声”依旧。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为何没有带来房价全线下降?【不要让“土地增值税”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
在人们的质疑声中,地方政府的作用露出了水面:作为税收调控政策的执行者和“补台者”,一些地方政府“该出手时不出手”,不仅使税收调控政策大打折扣,还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税务部门期望的“税负挤压行业暴利”演变成了“税负转嫁百姓”。
税收调控,一刀下去砍痛了谁?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真的能挺起百姓买房的腰杆,拧干“房市虚火”带来的泡沫吗?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近日分析指出,房子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同时也是开发商参考成本费用等因素决定的。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与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价格走势不一样。因此,税收价格起什么作用,取决于不同情况。有些地区房地产价格有所回落,但是有些地区房地产价格还在上涨。对价格的调控,关键在于相关政策的协调运用。
结合谢旭人的冷静分析,应当看到有两个变量,是税收调控政策难以控制的。一是税负具有很能强的“转嫁性”,当住房需求无法满足和替代时,税负带来的成本自然会完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二是土地一级市场存在的“灰色地带”和政府炒地皮行为对房地产税收调控的“拆招卸力”。
地方政府,别一味“坐收红利”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不久前指出,房地产交易是地方政府重要税收来源,来自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大体占到城市可用财力的30%至50%,有的城市要在60%以上。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业之间存在的利益链条是紧密的。
今年2月1日开征的房地产增值税又是一个地方税种,随着清算结果面世,人们会发现这将是一笔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山西财经大学王永亮副教授说,税收调控政策的作用,是否能够朝着政策设计者预期的方向发展,要依靠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相关政策。谢旭人局长所说的“关键在于相关政策的协调运用”就是这层意思。在房地产税收的盘子不断变大的情形下,地方政府不应在税收调控中一味“坐收红利”,对事关百姓住房和房市健康发展的事情“无利不起早”。
目前,影响税收政策环境的相关因素应当地方政府注意:
其一,经济适用房、中小户型、廉租房总体供应不足,局部供应失衡。有数据表明,在24个大中城市中,1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商品房面积的比重不到一半。经济适用房进入二级市场,带来房市的不公正和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经济条件差的城市拆迁户基本利益未能得到合理保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地点偏远,公共服务与基本设施不配套。
其二,城市住宅建设缺乏合理规划,对居民住房需求不能合理引导。如廉租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解决低收入群体居住的有效办法,但我国城市政府和居民对此都兴趣不浓。
其三,各地普遍缺乏规范、权威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及时、真实的披露平台,少数开发商与中介机构联手编报甚至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人为造成市场紧张,诱发房价非正常上涨。
其四,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款现象十分普遍,缺少一个诚信纳税的地方合力监管机制,使房地产行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利润水平经常出现局部失真。
地方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
税收调控杠杆发力的“难控点”,也正是地方政府大有作为的舞台。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至少可以在几个方面为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补台”:
一是想方设法增加经济适用房、中小型住房、廉租房的供给,强化行政区内各区域、各地段房地产项目的均衡开发和充分供给。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认为,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收益储备基金,对当年及政府届期内使用比例作出规定,避免寅吃卯粮;调整使用土地收益方向,规定其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比例。
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尽快通过行政管理改革、完善土地批租和城市规划制度,强化纪检监察,全面规范土地使用权取得市场,防止官商勾结囤积土地,哄抬地价;停止政府以地生财的不当做法。
其三,政府要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使税务、国土、城建、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打造两个平台:一是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平台、诚信备案登记平台;二是房地产诚信纳税平台。以此促进房地产企业朝着利国利民、经济社会效益双赢的方向发展。(记者:王炤坤)
新闻回放
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
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税务总局关于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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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月1日),是国税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的第一天。从今天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结算时将面临严格和全面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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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税收调控杠杆发力的“难控点”,正是地方政府大有作为的舞台。地方政府不应一味“坐收红利”,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在多个方面为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补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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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被称为房地产宏观调控史上开发商遭遇的一次“重创”。此后两天,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一路狂泻,房地产市场一片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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