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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16日晚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税务总局:下月起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通知说,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通知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通知还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加大开发商的囤地和开发成本,意味着有关部门加大通过税收环节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力度。(记者
许志峰)
通知全文链接:
税务总局关于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清算“底线”亮出
预售满三年须结清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亮出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和空间“底线”。税务总局通知指出,主管税务机关对以下三种情况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这一通知自2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税新政抬高房企成本
“酝酿了多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时代看来是真的来了。”昨天(16日),招商地产上海分公司一位高层人士感慨,就在昨晚,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式缴纳的适用范围,以扭转目前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现状。房地产业内表示,房地产企业大多项目的开发成本将增加。
经济观察:地块越升值开发商囤地和开发成本越大
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土地增值税由预征改为清算。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将从此前的“预征”步入房地产开发成功后的“清算”时代,地价一旦再度在开发期限内飙涨,开发商的囤地和开发成本将大增。
税务总局再出手:从严征收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
国税总局日前通知,土地增值税涉及的“普通标准住宅”认定,要在前期颁布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分析人士称,如果从严掌握的话,那么就必须完全按照规定执行,“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的规定实际上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