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签过家庭装修合同的tx都知道,那份修订于2004年3月由北京市工商局监制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03版)》,是所有家装公司都会主动提供的唯一一份标准格式合同,所有的业主在请家装公司施工时也都知道应该签订这份合同。
之前,朋友家装修时,我曾浏览了一下。说实话,很多业主在签这份合同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份合同中“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对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也很少有业主会要求家装公司把前期协商、洽谈中承诺的事项写进这个条款中,导致家装公司对业主的承诺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也有可能只是家装公司的业务员为了揽业务而随口答应),从而为今后合同履行留下了隐患。
但就上述合同本身而言,相对签约双方也都还算公平,也没有什么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一旦发生了纠纷,也容易分清责任。所以,我认为这份合同只是起到了一个最低保障作用。如果业主学会善用“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因为,一般情况下,装修公司都会在这份合同之外另行要业主与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很少有以第十五条作约定的。业主也容易忽略把家装公司在签约前承诺的事项写进这个条款中。故在此提示业主与家装公司签合同时要注意运用“第十五”条保护自己可能的利益。
至于各个家装公司在标准合同之外要求业主签署的公司的补充协议,提醒业主一定小心了。千万不要认为有标准合同在,就不把补充协议当回事,很多问题往往就是出在补充协议中。一定要认真、仔细看看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后再签。如果家装公司不同意修改补充协议内容(他们总会以各种理由搪塞),就一定要通过标准合同第十五条中进行体现。记住:坚持就会胜利!
顺便说一下,我和施工方没有签补充协议,需要约定的事项体现在标准合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