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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产权才能抑制“圈地热”
2006年11月18日 11:02:59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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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必须改变就管理谈管理的思维方式,从土地使用制度、体制、机制、税费体系,以及产权制度上,探索出解决的途径。

  “批租”与“租赁”之争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使用制度从无偿变有偿使用,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对地方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积极作用是不应该否定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让(批租)制度就暴露出很多问题,已成为地方政府“聚财的法宝”,经过个别地方领导的大量圈地批租,一方面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社会游民;另一方面使耕地保护制度受到极大的冲击,使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在沿海地区有不少省份,把子孙后代的土地都卖了,目前已无地可卖。

    在这种背景下,有些学者对“土地出让制”(批租),提出质疑,主张由“出让制”改为“租赁制”观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三次土地政策调整,为何一次比一次严厉,但占地情况却一次比一次多?似乎我们的土地管理又落入计划经济时代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跳出这个怪圈,必须改变就管理谈管理的思维方式,从土地使用制度、体制、机制、税费体系,以及产权制度上,探索出解决的途径。

    地方政府为什么拼命地去出让土地?因为地方要发展,城市要现代化,中央又没有钱给地方,那么地方政府只有大办开发区,以出让土地获得资金,“圈地热”虽然不能说完全是批租制带来的问题,但也不能说“出让”土地不是地方政府资金来源的重要推动力。因此,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土地应实行租赁制土地产权不进入交换),把“出让金”改为“补偿金”。这样,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既可以使产权关系清晰,又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

    反对取消“出让制”实行租赁制的观点认为,“取消土地出让,工业化、城市化将失去土地资产的支撑,错失经济发展的机遇”,并认为“没有土地出让就没有土地市场,也就没有了房地产市场”。还有的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有的也实行批租制,为什么中国就不能实行”,更有人主张土地私有化,等等。

    土地产权私有化不现实

    应当指出,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这一问题的学术争论,对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认识,探索改革途径,是有好处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是私有的,购买了房屋就购买了土地,就成为完全的个人财产,开征物业税就没有产权问题。从事经济研究的人都知道: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商品”就是一种买卖,“一种物品连同所有权发生让渡,则是买卖;物品不随所有权发生让渡,则为租赁”。这是商品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那么我国的商品房的土地只有70年的使用权,“经济适用房”更不用说,这能说是“所有权的让渡”吗?又怎么和商品经济接轨呢?

    2004年,笔者提出取消出让制,改为租赁制观点,是有三个前提的,即:一是以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二是土地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为前提;三是中央提出的条件成熟时开征物业税为前提。物业税开征要具备四个条件:1.产权清晰;2.产权关系明确;3.有公平、公正的评估机构;4.有比较完善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在这些前提条件下,进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将“出让金”改为“土地补偿金”,还可以实行招拍挂,只是“土地补偿金”不体现地价的性质,因此不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存在和发展。

    应当说,在中国实行土地产权私有化,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地矛盾十分尖锐,农业用地又过分分散,人均耕地全国平均只有1.4亩,沿海地区的8个省份人均耕地不足0.8亩,私有化的前景是不可想象的,如果土地私有化,耕地保护制度就会受到极大的冲击,粮食安全就无法保障;另一方面,城市国有土地实行私有化就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动荡和不稳定。贫富悬殊就会更加扩大化,贫富差距的继续加大,社会公平、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由此可见,在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化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可行的,那会背离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如何找到产权上的结合点

    客观地讲,关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争论,其实质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既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又要实行市场经济运作,如何找到适合的产权上的“结合点”的一场争论。目前,这场争论尚未结束,说明还没有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融合点”,找不到“融合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从理论上就说不通。

    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的是一种公有制度,这种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和“集体所有(农村)”。笔者认为,目前大量的圈地,都发生在“集体土地”上,乡长、村长与开发商一结合,县长一下令(有的就是乡长村长与开发商就定了),承包土地的农民没有发言权。其实,农民最关心的不是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或是“集体的”,而是承包权能否保住及自身利益。在土地实行垂直管理(省级)的前提下,实行公有归一(即归为国有)后,耕地承包权不变,这就消除了乡长、村长在土地产权上的决定权。目前农业土地承包时分得太零散,私有化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要求,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经济运作模式,是排斥“商品经济”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又要实行市场经济运作模式,这本身就是创新,既然是创新,就难免产生不同的看法,出现各种各样的观点,从而产生争议,这是不奇怪的,对提高大家理论水平和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是件好事,因此,不能武断地否定某种观点。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又要运用市场机制对整体经济发展有好处,通过实践的反复探索,总会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结合点的,真理只有一个,认识早晚会统一起来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 刘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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