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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住房消费灰幕:集资建房沦为福利腐败
2006年11月06日 14:43:23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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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简称196号文)。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即使借钱也应该把集资建房买下来,才4000多元一平米,多便宜!”大学毕业在北京一家机关工作了5年的周辉感慨道:“当时单位的集资房位于西二环,只要是正式在编员工,都可按照级别的差阶确定面积,以与市场价相差2000多元的单价购买。 ”

    但是,这种集资建房的机会,周辉可能不会再有了。今年8月18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以及监察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196号文件)。通知要求,“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防止部分单位变相福利分房。”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禁止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并严格限制事业单位建集资房,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但由于房改后住房保障体系不到位,叫停集资建房之后,如何解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因住房未达标或“无房”的正常需求仍待合理合规解决。接受采访的有关专家认为:“196号文件的出台,将机关单位的住房问题直接推向市场,这对其中尚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年轻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大。”

什么是集资建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变相延续福利分房的不公

    在很多人眼里,叫停集资建房这一规定却似乎有些来得太迟。

    所谓集资建房,是指在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实行改革后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缺少存量房源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就由职工出资、单位按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待遇牵头组织建房,在单位内部销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机关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侵占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等问题。

    “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市场房价越来越高,集资建房已经由当初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逐渐演变为权力部门滋生腐败的温床以及利益角逐的权力工具。”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李明伟教授认为:“单位集资建房的形式,具有排他性,实际是垄断了资源。”

    据记者调查,不少地方集资建房的机关单位,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特权和资源,打着解决职工住房等名义获得廉价土地,并且享受在工程建设税费方面的多种减免和优惠政策,大幅度地降低了建房造价;或动用部门行政权力及影响力“团购”商品房。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住房不达标或无房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同时也使得原本住房条件不错的一些机关单位人员住房越来越好。而大多数住房本来较差的城市居民,却只能以市场价购买商品房。

    “现在的集资建房主要有委托代建、定向开发、团购等形式。”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机关单位利用单位的行政划拨土地,委托开发商按自己的住房需求开发住房;没有地的机关单位,则从市场上挑选开发商或自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其买地、建房、配套等一系列房地产开发活动。

    专家认为,无论是委托代建、还是定向开发以及团购,都属于变相的集资建房,是变相延续福利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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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建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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