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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捞“看房费”无缘自管客户资金
2006年11月01日 08:05:55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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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发布

    房产中介捞“看房费”无缘自管客户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10月31日,用以指导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在京正式发布。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经纪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发布后,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不讲诚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望得到遏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行为等将记入“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今后不得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以避免客户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此类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通过这一档案,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的相关情况,降低交易风险。

    刘志峰表示,类似举措将有效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走向有序、规范。他同时透露,房地产经纪机构今后不得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以避免客户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规模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按《规则》中的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身份证件,对于房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详细了解委托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屋的坐落、实物状况等信息,要求其如实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等证明,并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向其说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及时、准确申报建立信用档案,学会将把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信息通过“http://jgsb.cirea.net.cn”向全社会公示;同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行为予以曝光。

    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开通的同时,包括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合肥市桃园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等在内的12个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0月31日被公开通报。

    负责发布这一执业规则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人表示:“执业规则是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与惩戒的依据。”

    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对房地产经纪的有关重要用语,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代理、佣金、差价等进行了定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维护声誉、对委托人职责、交易资金监管、佣金收取以及禁止行为等涉及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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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光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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