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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拆招“赠与避税”
2006年10月20日 14:29:43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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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房产再售需缴20%个税

    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无偿赠与的减免税提出了严格要求,矛头直指目前在二手房买卖中占据一定比例的“赠与逃避”。自此之后,个人无偿赠与住房的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时,须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条新政为的是将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偷逃税款的行为全面封杀。

    其一,购房时间细分,截断赠与投机后路

    《通知》中明确将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个人将通过一般赠与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从“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与一般赠与有了明确的区分,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千万家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此条规定主要是从卖方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的病灶入手,防止房屋买卖的假赠与行为。

    其二,“两税”全额征收,堵住赠与房转手漏缝

    此次,《通知》硬性规定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费缴纳,不但赠与房屋时需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而且在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时,个人所得税需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据实缴纳。很明显,对于非遗嘱、继承等的“其他无偿赠与行为”来说,购房时间将会“重新计算”。如果房产受赠不满“五年”转手,则需缴纳营业税。而严格按照20%的税率“据实征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也意味着“两者取其轻”的缴税时代已走了下坡路。这里以今年7月王先生通过无偿获赠一套价值65万元房产为例,帮您算本经济账:

    王先生是在7月看中的五棵松附近的一套两居室,由于有了多年的投资经验,没有犹豫就在一家中介机构的劝说下做了无偿赠与的手续过户。2006年10月将该房产卖出售价70万元,他需缴纳的个税不能按照核定税率1%征收(即700000×1%=7000元),必须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700000-受赠时契税19500-受赠时印花税325-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41400-转让时印花税350)×20%=127685元。无偿获赠再次转让的房产需缴纳127685元的个税,而正常转让相同价格的二手房只需缴纳不高于3000元的个税,二者相差甚远。

    专业分析人士认为,调整之后,赠与这种避税方法面临无论是自用过户还是用于投资避税,都显得得不偿失了。契税标准提高至3%,赠与双方还须承担约20元/平方米的公证费,再加上公证费和评估费,整个费用也是个不小的数值。加上赠与的财产的无保障性,原本明修河道暗渡陈仓的良方如今看了已是没有丝毫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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