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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小区车位归属 无约定车位业主共有
2006年08月23日 08:26:41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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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规定】

    “公共利益”内涵未作界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表示,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

    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照旧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中,有人提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机关显然认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

    胡康生称: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保留了原来的“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还是不能转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胡康生表示,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以不作改动为宜。

    不过,对四次审议稿还是作了补充: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取消款】

    “居住权”适用面太窄被删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

    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业委会诉讼主体没得到认定

    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胡康生22日对此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法律委研究后也认为应将此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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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光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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