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在落实这一制度时,纷纷抱怨“资金没保障”、“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在这一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如何直接决定着会不会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以及下多大力气去完善配套政策。
自5月底开始,本报推出《百姓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索骥》系列报道,报道了北京、福州、济南等城市在建设、完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过程中的可贵经验,以及实施中遇到的棘手问题。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对于无力承受商品房房价、不能通过市场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来说,住房问题是一个关系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对此,政府不能视而不见,应当负起责任来———这种意识如今体现在了九部门下发的《意见》及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中。这对百姓而言,当然是幸事。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要强化这种责任意识,不应只停留在“提出要求”,而应重在落实。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社会公平、保障公民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
房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既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又是投资品。在商品房市场,通过政府之手强制拉低房价不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也是不现实的。若想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就要从房子的必需品属性出发,建设一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需要。这也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要义所在。但这个领域薄利甚至无利的现实必定降低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所以,只有强化政府的责任感和主角意识,增加投入,构筑多层次的住房保障网络。
我国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数年前就已推出,但至今覆盖面过窄,甚至出现实施中走样、扭曲等现实问题。比如,本用于满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经济适用房,在不少地方落入了“买得起的没资格、够资格的买不起”的尴尬局面;针对特困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廉租房制度,全国目前仍然有70个地级以上的城市未实施,一些省区实施廉租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以至于建设部公开督促那些被点名的城市加快廉租房制度的建设;在不少地方,即使建立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却只能惠泽极少部分群众,而与更多的中低收入百姓无缘。诚如一位市民在总结申请到廉租房的秘诀时所说:“一靠符合条件,二靠运气”。
这其中,地方政府责任意识不到位是关键。有些地方政府过分看重房子的投资品属性,忽视了房子的必需品属性,认为高房价是经济发达的体现,房价涨了,本地的GDP也会随之增加,自己的政绩也会随之“飙升”,而建立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不利于自己“成绩单”的加分。在这种观念主导下,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不少地方成了费力不讨好之举,被视为负担。由于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在落实这一制度时,纷纷抱怨“资金没保障”、“配套政策不完善”等。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如何直接决定着会不会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以及下多大力气去完善配套政策。
令人高兴的是,九部门在《意见》中再次突出强调地方政府的角色:“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可以期待,这种责任强化将有利于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进程,从而满足更多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要。本报评论员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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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与房价相关的几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2004年以来,全国商品房平均价格出现了两位数增长。房地产价格的不断高涨更令普通民众深受其害,也是目前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目的是希望通过调控让房价回归理性,不至于出现严重泡沫现象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人民日报:地方政府切莫助推房价疯涨
一是炒卖地皮。有些地方为了获取更大土地收益,不惜抬高土地出让价格,甚至请房地产公司当“托”,哄抬地价。二是造城运动。一些地方不切实际大兴旧城改造,增加了大量被动需求。三是弃低就高。一些地方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弃而不建,而把兴趣集中于批建高档住宅上,导致房价居高不下。四是纵容炒作。
·国务院房市调控新政直指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上作让步
以平抑高企房价
·新政利于调控住房供应结构 量化地方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