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
0月25日专电(记者范春生)在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中,商品房买卖纠纷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调查发现,在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约占20%,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房屋买卖十分活跃,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产业。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还不强,房屋交易行为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庭长张东波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因房价上涨开放商不履行商品房认购合同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二是因房地产开发商所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或解除纠纷;三是因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售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纠纷;四是因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五是房屋共有人之一要求确认其他共有人出卖房屋行为无效案件;六是公有住房房改过程中出现的优先购买权纠纷;七是因中介行为不规范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
业内人士认为,引发“房官司”的原因,一方面,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制作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买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有的商品房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与商品经济条件下现代的民法思想发生冲突,合同效力的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等,都是对原有模式的重大挑战。对于这些问题,人们还有一个理解和认知的过程。因此,了解房地产交易规则,正确理解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审判原则,是解决矛盾的关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