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原本就是开放式的,业主有权参与制订合同。可惜,在晨报昨日刊登肖海龙律师七点建议之前,许多读者并未意识到自己原来还有这么多的权利。
这并不奇怪。毕竟,许多人不太熟悉房地产法律,不清楚标准合同仅仅是保护业主权益的“底线”,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人们很容易将标准合同当成强制性的。问题是,物业当然知道标准合同可以补充、更改,但他们有没有将业主的知情权当成服务内容,把这些信息及时告之业主?
显然,不少物业没有这样做,也没有打算这样做。这不,律师七点建议刚刚刊登,就有一些物业公司致电上海物业管理协会,认为律师的建议是在“添乱”。为商品房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献计献策,充分尊重人们的知情权,这怎么能算“添乱”?或许,知晓了自己权利的业主,在与物业签订物管合同时确实会提出更多建议意见,由此会给物业增加工作量,但是,原本就该充分尊重业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怎能以此为麻烦!
在契约社会里,制订合同原本就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而那些刻意隐瞒物管标准合同并非强制性的物业,难道就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已经将业主置于不平等地位,甚至有欺诈的嫌疑?
昨天,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明确表示,合同示范文本完全可以修改。由此,我们可以期待,总有那么一天,物业公司会主动告诉每一个业主:你可以签署这份标准合同,但这样就意味着你放弃了更多权利……(李恭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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