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问:香港是否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答: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除了防务、外交及其他根据基本法规定由中央负责管理的事务外,授权港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行政、立法、司法等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自治范围内本身的事务,除基本法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外,无须请示中央人民政府。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亦无须向中央人民政府上缴税款。(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二、十二至十七、十九、二十二、一百零六条)
问:香港设立特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甚么?
答: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正是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香港基本法开宗明义写明,香港回归祖国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所以说,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规定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基本法序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