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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05年10月12日 13:43:07  来源:国务院港澳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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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第六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六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

(责任编辑: 董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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