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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05年10月12日 13:43:07  来源:国务院港澳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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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委任的议员7人

    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12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10人

    委任的议员7人

    二、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三、二00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会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责任编辑: 董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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