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 视频 | 图表
论坛 | 博客 | WAP
 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港澳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05年10月12日 13:43:07  来源:国务院港澳办网站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条和九十九条规定的公务人员,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聘用的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除外。

    第九十八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予以保留。

    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的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

    第九十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各级公务人员,但本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还可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一百条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制度基本不变,但得根据澳门社会的发展加以改进。

(责任编辑: 董晓 )
 新华视频 >>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用户名 密码
 相关报道
 图片精选 >>
· 又到玫瑰绽放时
· 龙虎山下上演鸬鹚捕鱼
· 圣诞老人群跑迎圣诞
· 澳洲圣诞岛红蟹大迁徙
· NASA发现火星上曾有细菌
· 别出心裁的鳄鱼婚礼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