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出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均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它人,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它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它旅行证件。
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出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主管部门,或其它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其旅行证件可载明此项事实,以证明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
对中国其它地区的居民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将采取适当办法加以管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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