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为保证本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为一九九九年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声明:关于澳门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作为本联合声明组成部分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七、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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