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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资】臣服于规则,还是有尊严地生与死?

2015年01月26日 17:37:47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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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救治自己和患友,从国外买便宜“救命药”的白血病患者陆勇,被关押了。一岁男童脑损伤,父母不忍而祈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被拒绝了。作为个体,寻医问药、自我拯救,和逃脱痛苦、维护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作为群体,保护产权、惩治违法,和保障生命、严防滥用,是法之为法的职责。而正是这种“对”与“对”之间的矛盾,让我们难过、无奈又深思。

  一、生存诘问规则

  无论求生还是求死,陆勇和男童父母都是在对生存的方式进行自我选择。一个在渺茫中闯出活的希望,一个在绝望中渴求宁静的逝去。和他们一样在苦难中勇敢抉择的人还有很多:陆勇的病友们、宁夏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9岁女青年李燕......其实何止他们,我们每一个人对于生命最基本、也是最终极的追求,无非是:活出人样,死有尊严。

  然而,他们的诉求却遭遇了规则的限制。陆勇和病友们要活,需要购买昂贵的进口药“格列卫”,钱不够了,只好跨境购买仿制药。陆勇的“代购”不为牟利,只为活着,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原因之一,是“销售假药罪”。可当我们诘问:规则之内的正规途径,能否满足病患的治疗需求?国家是否提供顺畅的通道供患者及时购药?医疗制度是否给予足够的保障,让多数病患有能力消费救命药品?所谓的“规则”如果被问得哑口无言,它恐怕需要多一点的反思。

  但如果规则反问:陆勇的行为明明是非法售药,违反“信用卡管理”,如不惩处,今后又如何挺直腰板打击类似走私犯罪?或许人们也无法给出完美的答案。如此,我们真正需要探讨的,或许不是生存与规则的矛盾,而是为何规则的制定往往与生存的诉求背道而驰,生命的保障又为何需要超越法律才能寻求保障。

  二、个体遭遇群体

  尽管陆勇与男童父母的行为,并非单纯为己——男童父母为孩子少遭罪,陆勇代购假药也是在帮助患友,但就整个社会而言,他们代表的都是某种个体。作为个体,代购假药、祈求“安乐死”,是少数人改变生存状态的自然诉求。然而当他们的选择被纳入整个社会群体的关照中,则衍生出完全不同的内涵,比如示范、模仿与契约。

  以“安乐死”为例,其在世界范围内尚未普遍建立伦理合法性,而在我国更与社会救济、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密切相关,如果被广泛运用,则势必带来法律上的负面影响。比如许多尚可救治的病人,很可能因经济条件“被安乐死”,而这也很可能为故意杀人埋下隐患。“代购假药”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默许了陆勇的求生购药,则很有可能会滋生一批不法商贩怀牟利动机走私假药。可是,尽管对于群体是一种保护,但为此让个体在病痛中受尽折磨、丧失尊严,是否又太过残酷?

  这便涉及一个“正义”的问题。何为正义?一种流行的功利哲学认为,于大部分人最有利的结果,就是正义。然而,“大多数人的利益”往往成为以权谋私、制造冷漠的借口。作为掌握公权力的一方,群体利益的满足是否应建立在对个体权益最大化保护的基础之上?如果说,个体对群体规范无条件服从的前提,应是公权力方已尽到最大的努力来保障个体人权,那么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与保障则似乎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法律与人道主义的平衡

  听闻杨勇帮病友购药挽救生命,却落得入狱,人们愤懑痛惜;看到一岁男童受尽折磨,人们于心不忍,心碎不已。此时,一个问题跃然纸上:情与法、人道与规则,生存权与生命尊严,究竟如何平衡?

  在我看来,情与法固然是一对经典矛盾,却并非无法调和。很多时候,合乎人情的行为之所以与法律制度相违,是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公民的真实需求之间存在错位,其不清晰、不完善、不全面之处,令许多法律的规定有制约而缺保障,重逻辑而轻人道,多限制而少服务。

  比如,如果对于“假药”的定义,更侧重药品本身的疗效,而非过分注重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许陆勇不必“做好事”反入狱。如果国家更早将进口抗癌药纳入医保范畴,或通过谈判降低进口药价,许多病患将无需走上违法的道路谋求生机。如果国家的医保扩大覆盖、提高保障程度,因为经济问题而施行不必要“安乐死”现象将大幅减少,那么对真正救治无望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讨论,或可提上议程,减轻绝症患者的痛苦,维护生命的尊严。

  在正义面前,法律与人道难免存在冲突,但通过政策的完善,政府服务的加强,媒体舆论的推动,它们之间的错位是可以缩小的。法律需要一点人道主义,而能为它注入这种精神的,将是政府积极承担的责任,持续提供的保障,与不断强化的服务。

  文/赵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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