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对刘志华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