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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台]“花钱买刑”能买来公平正义吗?
2009年11月07日 07:30:42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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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对俗称的“花钱买刑”做出规范。张军虽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但认为“罪犯积极赔偿获轻判”能够体现刑法“罪刑相当”原则,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在各地摸索前行。“花钱买刑”的刑事和解是否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利益,是否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应该推行么?[欢迎进来谈谈]    相关热帖:能保障被害人利益?“花钱买刑”是否合适

“花钱买刑”能否买来公平正义?

 支持!保护被害人利益之举

网友[超级路易]:不管坊间如何议论,不论学界如何研讨,“花钱买刑”还是有其生存的空间。只要秉承照顾受害人权益兼顾社会效果的宗旨,办法其实还是有的。

网友[穿舞鞋的兔子]:由于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真诚谅解,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又由于刑事和解强调被告人的真诚悔过,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者的改造;再加上刑事和解往往导致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此有助于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有助于犯罪者重返社会,实现社会和谐。

网友[屠龙刀]:对于简单的刑事案件,加害人给予被害人补偿的做法应该得到认可,在这里,要注意社会效果和受害人权益兼顾,否则,可能会出现受害人受益的同时其他人受害的结果。

网友[律师的良心]:我曾经代理过两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我深深体会到了被害人面对这种博弈时的尴尬处境。多方的利益博弈孰重孰轻?可以选择让赔钱,被判5年,也可以不接受,被判15年。可是死去的人已经去了,活着的人还要继续艰难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使其接受赔偿,出具谅解书,是代理人的不二选择。

网友[闻歌]:“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并不是说对被告人不实施刑事处罚,而是在处罚中予以适度地从轻或者减轻,这和“花钱买刑”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应该说,“花钱买刑”的说法不准确,而且会误导大家对法律公正性的认可。

 “花钱买刑”违背司法公平

网友[{{激情]:被害人的权利理应收到法律的保护,指望犯罪者来维护受害人利益不是很滑稽吗?弱者需要得到政府主导的法律系统的支持,财富代表一个人经济活动的能力与社会责任无关,个人财富多少与对社会规则的准从程度无关。所以,“花钱买刑”违背公平原则。

网友[金属冰凌]: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它有可能助长有钱人“大不了花钱买命”的狂妄心理。

网友[樱之语]:这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吗? 它违背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司法原则。在刑法领域,就是犯罪情形相同应当判决相同的刑罚,至于犯罪后的自首、检举立功、坦白交代等情形,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网友[酷同麻花]:对加害人的刑事判决还要看你有没有钱赔偿补害人,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的原则。刑事和民事责任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是针对加害人的惩罚,后者只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惩处。有钱可以获轻刑是对法律基本原则的践踏,是纵恿有钱人为所欲为的罪魁祸首!

网友[明皓月]:如果死刑案件都能“协商”,那还有什么不能“协商”的?什么都能“协商”,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网友[张少春]: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似乎有这样一种错觉,哪怕你杀了人或砍了人,只要你事后给受害人一定经济赔偿,双方达成了和解,那么法院就能从轻判处。这确有“花钱买刑”之嫌,而这点也是“刑事和解”方式最让人担忧之处。此外,正由于这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增大,更容易暗生司法腐败,导致地下交易的产生。

 

其他观点

除了上述针锋相对的观点外,其他一些网友也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

网友[香香栗子]:其一,法官如何公平地掌握“刑事和解”的法律界线?难道可以像市井买菜一样讨价还价吗?其二,如果仅仅只是让当事人之间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就实现法律公平了,那法律岂不是成了私人协商的平台,法律的强制性又如何体现出来呢?其三,有公众就会质疑,“这样的建议听起来是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但有的加害人就是因为贫穷才去抢劫,结果造成被害人伤亡,拿什么来赔?”赔多赔少基本上是由受害人一方满不满意作为标准的,也不完全是由法院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误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钱的多少成了重要的量刑依据,如此一来法律的严肃性在此被大打折扣,很难让人们信服。

网友[枯藤昏医]:没有人会指责被告家人挽救被告生命的行动。问题在于,这种刑事和解制度会不会成为富人“耍钱机制”?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但这种担忧不能成为否定刑事和解制度的理由,而应将目光集中于如何保证法官们按照法律和法理,合理的运行刑事和解制度,防止其成为变种为“花钱买刑”。解决的方法是完善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诉讼程序。

网友 [醒来的时候]:或许“花钱买刑”有一定的合理因素,而且国外法制健全的国家也会有其相应的法律条文,但在中国,“花钱买刑”就不一定能买来社会公平公正,即使一定要实施,在一个真正追求法治和正义的社会,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应当主要由国家来解决,不能为了所谓的当事人之间私人“和解”而以牺牲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为代价。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他们的审判过程需要更加阳光化、更加透明化,他们需要让老百姓知道并理解——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通过什么样的具体程序来进行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监督程序来保证这一模式不会导致司法腐败,不会辱没法律的权威、不会损害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网友[清雨红枫]:“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绝非完全脱离法律、完全无约束地进行交易,而是在法律的“阴影”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运用各自所掌握的资源,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游走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各方精心计算成本收益,极力争取实现本方利益最大化。当事人选择刑事和解方式,无可厚非。只要不抵触法律,国家大可不必加以禁止,但还是应扮演好监督者与把关者的角色。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防止“刑事和解”制度的滥用与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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