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观点
除了上述针锋相对的观点外,其他一些网友也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观点:
网友[香香栗子]:其一,法官如何公平地掌握“刑事和解”的法律界线?难道可以像市井买菜一样讨价还价吗?其二,如果仅仅只是让当事人之间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就实现法律公平了,那法律岂不是成了私人协商的平台,法律的强制性又如何体现出来呢?其三,有公众就会质疑,“这样的建议听起来是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但有的加害人就是因为贫穷才去抢劫,结果造成被害人伤亡,拿什么来赔?”赔多赔少基本上是由受害人一方满不满意作为标准的,也不完全是由法院说了算,这就存在一个误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钱的多少成了重要的量刑依据,如此一来法律的严肃性在此被大打折扣,很难让人们信服。
网友[枯藤昏医]:没有人会指责被告家人挽救被告生命的行动。问题在于,这种刑事和解制度会不会成为富人“耍钱机制”?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但这种担忧不能成为否定刑事和解制度的理由,而应将目光集中于如何保证法官们按照法律和法理,合理的运行刑事和解制度,防止其成为变种为“花钱买刑”。解决的方法是完善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诉讼程序。
网友 [醒来的时候]:或许“花钱买刑”有一定的合理因素,而且国外法制健全的国家也会有其相应的法律条文,但在中国,“花钱买刑”就不一定能买来社会公平公正,即使一定要实施,在一个真正追求法治和正义的社会,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也应当主要由国家来解决,不能为了所谓的当事人之间私人“和解”而以牺牲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为代价。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他们的审判过程需要更加阳光化、更加透明化,他们需要让老百姓知道并理解——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通过什么样的具体程序来进行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监督程序来保证这一模式不会导致司法腐败,不会辱没法律的权威、不会损害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网友[清雨红枫]:“刑事和解”制度中,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绝非完全脱离法律、完全无约束地进行交易,而是在法律的“阴影”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运用各自所掌握的资源,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游走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各方精心计算成本收益,极力争取实现本方利益最大化。当事人选择刑事和解方式,无可厚非。只要不抵触法律,国家大可不必加以禁止,但还是应扮演好监督者与把关者的角色。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防止“刑事和解”制度的滥用与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