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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违法,已购者利益如何保护?
2008年10月27日 07:15:03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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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大家就一直关心“小产权房”会否借此机会“验明正身”,获得明确的“说法”,随着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小产权房的“身份”问题也日渐明朗化。10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给出了明确回答,即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对已购者要给予保护。对此您有什么观点,欢迎跟帖谈谈!

怎看?中央明确小产权房不许再建 已购者利益受保护 [关注小产权房]:中央不许再建 如何保护已购者利?

(图片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小产权房迷局]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管理制度,只有城市国有土地经合法程序后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转,并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也就是所谓的“大产权”。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禁止非集体经济成员也就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农民房。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确切地说,在法律层面,非法的并非“小产权房”,而是城镇居民与“小产权房”之间的购买行为,因此“小产权”的“小”便有了“不合法”的暗指。[全文]

来源:CFP 资料图

[不说楼]:小产权房产生争议的“根子”不是它是否属于管理“盲区”,而是小产权房的产生,更多源于我们国家城乡土地制度的差别,按我国现行土地制度规定,我们农村土地进入市场是不合法的,所以,由国家或者相关部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给出明确界定,再落实“小产权”监管职责才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法槌响起,宋庄村民“逼宫”画家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已经倒下。在判决中,法院强调了画家购买农民宅基地房屋的不合法性: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阅读全文]

 [新闻故事]:百万“小产权房”的前世今生

 [新闻回放]:“宋庄画家村”案终审:画家败诉腾房(图)

 [最新进展]:画家北京宋庄购小产权房后获原房主18万赔偿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小产权”房给出了回答。  

[艾宾浩斯]:关于小产权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已经下了“定论”,即“不许再建,保护已购者利益”。小产权房在政策间隙中萌生,自有其气候,在房价屡屡攀高的当下,除去土地出让金的小产权房如何不让人垂涎欲滴?但由此给国家财政造成的黑洞、给房地产市场搅成的乱局也是不可估量。严令“不许再建”,这个底线尚好把握,但如何确保已购者的利益却是需要智慧和斡旋力来解决的问题。

[天关行]:其实这里的前提首先是以法律为准,所以现在无论怎样也不能说小产权合法。我国的规定是加大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自由度,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而非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所以说,“小产权”这个定义的内涵要被否定了。

[小敏敏]:小产权房问题的背后推手还是居高不下的房价,老百姓多数都不愿意去买无法律保障的住房,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国家现在已经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再建,小产权房引发的争议看似解决,但如何找到更好的途径缓解民众住房压力还是任重道远。

[牛建军]:就像陈锡文同志所说,对已购得小产权房人的利益给予一定保护,但是其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未购得、持慎重观望态度的购房者在心理层面会否失衡?会不会造成小产权房所有者“先到先得”的“占便宜”心理?这两种心理如果出现,无论是对小产权房问题,还是今后土地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可能都会从百姓心理层面带来障碍。这是从法律上解决小产权问题之外不应被忽略的一方面。

(图片来源:经济参考报)

[sdhu]:小产权房的问题远未止于国家对于小产权房违法的界定,更重要的问题还在后面,在于怎样保护已购得小产权房的消费者的利益,也即国家就此做出的承诺。

[一地落花生]:对已购小产权房者利益进行保护,实质上也就是对已购得的小产权房的“身份”从某种意义上给予了承认,而从我国相关法规来看这又是违法的,所以,这就存在要对已售出的小产权房行使某种“身份转换”,通过这种转换来使其取得合法性地位。比如由乡镇、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共同缴纳相关费用等都是值得借鉴的一种解决已购小产权房合法性的问题。

[十九年解牛刀]:小产权房问题不是能用“一刀切”的方法就完全解决的,国家现在对其进行了明确界定,这就比以前好办得多,现在需要的就是多方共同协作。小产权房给我们带来的关于房地产业发展、土地监管等方面问题的思考,在我国农村经济、土地改革等方面建设的路上起到了“磨刀石”的功用。

[关注小产权房]:中央不许再建 如何保护已购者利?

已购小产权房利益咋保障 土地出让金最好三方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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