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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通缉”这团乱麻能否用法律解开
2008年08月27日 07:30:50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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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对此,你有何看法,请进来谈谈>>>

任洁 制图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理应立法管理

    红叶枫了887:可以说人肉搜索严重地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也许有人要问了,如果有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我们就不能管管吗?答案是肯定的,你不是执法机关,被搜索的人和你一样享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新华网友如果有一天在网上看到自己成为搜索对象你会有何感想?对于充斥着非理性漫骂和人身攻击的“人肉搜索”无疑是种暴力,一旦逃离法律的约束,必将扰乱社会秩序。

    喝昏了头的猫:“人肉搜索”者追求的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裸露)。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被偏激言辞煽动利用,无辜者就此被无情地淹没在众人的口水中。

    新华网友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超出了我们应该遵循的道德底线,应该立法追究刑责,用法律保护自己!

通过网络的力量寻找真相有何不妥?

   新华网友:人肉搜索是建立在不侵犯人身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网络的力量寻找真相!比如地震发生后,人肉搜索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帮助很多灾区亲友团聚。

   荷风掠影:不做亏心事就不怕鬼敲门,对“人肉搜索”不要一概否定,如果没有“人肉搜索”,“周老虎”不可能现身。有一些弊案就是“人肉搜索”捅出来的。当然,也有负面的东西,但那属于法制意识教育培养问题。

   飘飘飘:法律制约不到的地方,总需要道德的规范,人肉搜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大多数人的舆论去监督某些人的不道德行为,通过舆论施加压力。

   yaqinger:“人肉搜索”发动了人际网络的力量,把“互助、分享”的精神发扬光大,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只不过在分寸把握上还有待成熟和规范。

净化网络环境,别拿“正义”当旗号

   雪泥指爪:俗话所说“过犹不及”,虚拟性、隐蔽性让网络成了部分网民不负责任的宣泄工具,瞎起哄、谩骂、造谣甚至恶意中伤。而网络监督一旦超出了公共事务的范围,即使其初衷是出于高尚的目的,其后果仍可能是侵犯了法人、公民的权利,甚至演变为“网络暴力”。

   chli:网络的发展因“人肉搜索”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速度成几何倍快速成为现实,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仅靠人的道德能保证它只除害而不伤人吗?如果不能,只有寄希望用法律来予以规范了!

  喝昏了头的猫:净化网络环境,仅靠网站的自觉还不够,通过法律手段,实施严格监管,在信息传播格局产生巨变的“自媒体时代”,显得尤为迫切。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网络才能成为“文明家园”。

  正视“人肉搜索”的双重效应 (来源:解放日报)

    “人肉搜索”从形式上讲,是一种高于百度、谷歌等机械搜索的智能搜索,也是一种基于大规模、大范围集体协作与共享的网上活动。如果得到正确的引领,可起扬善之功,比如锁定造谣生事的小人,也可以找寻震后失散的亲友们、稀有血型的匹配者……如果缺乏法律约束和健康引导,其为虐之害也不容小觑。网络舆论空间每天都在发展,如何及时科学有效地加以引导,应是一个与时俱进地加以应对的课题。 点击详细>>>>

 评判人肉搜索暴力与否的三个标准 (来源:东方今报)

    事实上,“人肉搜索”并非“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喊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质问。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冲突的问题,值得认真考虑,审慎判决。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诽谤”。其次,“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再次,“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点击详细>>>>

文中图片除标注外均来自网友贴图,新华网不负责其真实性

本文中观点来源于新华论坛网友

(责任编辑: 姜俊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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